天津市家美亿通商贸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1-26 15:5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家美亿通商贸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天津市家美亿通商贸有限公司

9112011155 65061035

——

邱在国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1〕94号

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6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194


当事人:天津市家美亿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5 65061035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金三角农贸批发市场B620

法定代表人:邱在国


2021914日,本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转供电明察暗访反馈单》显示,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目前电价收取为1.34/度。

2021914日,执法人员前往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现场检查,通过对现场经营商户的调查发现,20218月的收取电费价格为1.34/度,同日,执法人前往市场主办方天津广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英伦名苑底商拾叁街村委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自2018年至20217月底,天津广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合作管理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由当事人负责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管理,并自行缴纳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1914日和20219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天津广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及天津广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工作交接等情况,无法提供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2018年至20218月的电费收缴全部相关材料。

经初步核查,本局于2021923日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天津广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于林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邱在国进行询问调查,双方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转供电时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111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的转供电经营者,向菜市场内的商户收取用电费用。

当事人收取电费的价格20202月到20203月为1.34/度、20204月至20207月为1.04/度、20208月至20217月为1.34/度,天津广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20218月收取电费的价格为1.34/度。

按照《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03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9354号)的要求,自20202月至202012月,应当按照1.04/度的95%进行结算,20211月至20218月电费收取应按照1.04/度结算。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向本局提供了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20202月至20218月的电费缴纳明细。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拥有9块电表,20202月至20218月使用电量总计149594度(其中20218月总用电量10176度)。

当事人在20202月至20217月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

20202月至20217月当事人转供电多收价款41061.67元,20218月天津广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始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转供电多收价款3052.8元。

20211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天津广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退还完毕,天津广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已退还完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广汇园市场委托管理协议书、杨柳青镇十三街村的支部提议、两委合议、党员审议、村民代表决议和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与杨柳青镇十三街村及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的关系,当事人负责收缴电费的情况及管理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的起止时间;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对于林、邱在国的询问笔录、广汇园菜市场收费凭证、《转供电政策提醒告诫函》、《落实降价减费政策推动会签到表》(第一片区中北所会议室)、《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03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和《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以及《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9354号),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

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西青区广汇园菜市场20202月至20218月的电费明细表,证明广汇园菜市场20202月至20218月的用电总量。

5.当事人提供的广汇园菜市场商户用电退费明细表,证明广汇园菜市场内商户多收价款已退还完毕的事实,及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

本局于202111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1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当事人已退还多收价款,应按无违法所得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还多收款项等因素,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或者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通过天津市非税代缴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你单位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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