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腾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1-09 15:3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腾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天津腾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91120111MA05W6A49J

——

李姣娟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1〕90号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9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190

当事人:天津腾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6A49J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玉台路商业街淘宝二楼207-210,223-226230-233

法定代表人:李姣娟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9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玉台路商业街淘宝二楼的天津腾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一事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户外广告电子屏幕和宣传材料内容均涉及“天津顶级权威中高考专家”等内容。202199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天津腾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6A49J,成立日期是201797日,地址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玉台路商业街淘宝二楼207-210,223-226230-233号,法定代表人李姣娟,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912月当事人经营前装修时制作并安装了户外广告电子屏幕,并发布了“腾思文化学校 动漫双师数学 中外教国际英语 思泉大语文书法 学前兴趣 初高中顶级权威20年直击中高考全科”字样的宣传广告。在公司接待前台背景墙有“天津腾思培训学校,天津顶级权威中高考专家”字样的广告内容。经营起始时间为201912月。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装修时安装了上述户外广告电子屏幕,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出具,并主张发布,且发布时间自当事人开始营业201912月至20219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户外广告电子屏幕硬件的制作方已无法联系,当事人供述户外广告电子屏幕制作费用为1000元。故该户外广告电子屏幕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即为当事人,由于广告内容由当事人主观出具,不涉及广告经营者,且该户外广告电子屏幕不仅发布以上违法内容广告,还用以发布其他合法广告。

20213月份,当事人制作了印有“天津顶级权威中高考专家”字样的笔记本50册和宣传页200份,将部分宣传页放置于其经营场所接待前台及展示架上展示,供家长或客户取阅咨询。

当事人经营场所接待前台和宣传栏摆放的宣传页等宣传品,内容显示“腾思培训学校小学部 双师动漫高效课堂 每位老师从教近20年,每位老师出身公立名校,每位老师毕业于985211名牌(有证)!逸阳,田丽,华旭,为明,各科第一来自腾思”、“腾思培训学校初高中部 双师动漫高效课堂 每位老师从教近20年,每位老师出身公立名校,每位老师毕业于985211名牌(有证)!连续四年张家窝中学考入杨柳青一中85%来自腾思!最高分来自腾思!2021直击市五所理科实验班!高考721分直击清华,一本率97.8%!”。当事人供述以上宣传内容没有依据及出处,无法提供证明材料。

上述宣传品是当事人于20213月份制作,发布时间自20217月至202199日。

上述广告宣传品的制作方已无法取得联系,制作费证明材料已无法提供,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由于上述广告内容均由当事人主观策划、设计、提供、出具并对消费者发布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是均为当事人,不涉及广告经营者。因户外电子广告屏幕还用以发布其他广告,当事人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所获款项无法计算,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广告宣传情况;2. 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前台背景墙和宣传栏广告宣传的事实;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户外广告、书面宣传材料的事实,以及广告的制作、发布时间、宣传发布延续期间等情况;4.宣传页复印件1份,证明宣传广告内容;5. 户外广告电子屏幕发布内容的截图打印件1张、笔记本中涉及广告内容封面图片1张,证明上述广告内容存在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授权情况。

本局于20211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1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未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整。

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广告宣传中使用“天津顶级权威中高考专家”用语,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第二十四条“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二十四)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宣传单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宣传行为,未能造成严重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3项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非税收入收缴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9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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