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西青区地瑞祥电动车销售中心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但未经认证的产品(电动三轮车)案 | 天津市西青区地瑞祥电动车销售中心 | 92120111L71564009E | —— | 张景苹 |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1〕97号
| 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但未经认证的产品(电动三轮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1〕97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地瑞祥电动车销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L71564009E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145号
经营者:张景苹
2021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145号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3辆由艾美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艾美达”牌电动三轮车和1辆由河南东威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威”牌电动三轮车,仅附带有合格证,但无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3C认证)。
2021年10月1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的电动三轮车是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内(十、车辆及安全附件,59.摩托车(1102)L2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电动三轮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2021年9月从艾美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3辆“艾美达”牌电动三轮车,采购价2375元/辆,销售价2540元/辆、从河南东威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1辆“东威”牌电动三轮车,采购价6000元/辆,销售价6200元/辆。截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还未销售涉案电动三轮车,无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显示,艾美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强制性认证证书(“3C”认证)均处于撤销状态,撤销时间为2021年4月8日;河南东威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的一张强制性认证证书(“3C”认证)处于撤销状态,撤销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涉案的“艾美达”牌电动三轮车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7日,“东威”牌电动三轮车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日。
当事人销售的3辆由艾美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艾美达”牌电动三轮车和1辆由河南东威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威”牌电动三轮车,均未取得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版)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3C”认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列入目录内的未经认证的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按销售价计货值金额13820元,无违法所得。
另,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将涉案电动三轮车退还供货商(生产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张景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电动三轮车的现场情况;
3.对经营者张景苹的询问笔录,涉案电动三轮车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电动三轮车的违法事实;
4.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证明艾美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东威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电动三轮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5.当事人提供的退货证明,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及时退回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情形;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节选,证明涉案电动三轮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
本局于2021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1〕9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版)但未经认证的产品(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版)但未经认证的产品,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还未销售涉案产品,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向生产厂家退回涉案产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或者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通过天津市非税代缴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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