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豹米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案 | 豹米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91120111MA078QQW5T | —— | 谷欣 |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76号 | 当事人在网址为http//detail.tmall.com的天猫商城豹米食品旗舰店商铺中,宣传其销售的产品与事实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929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1〕76号
当事人: 豹米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MA078QQW5T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赛达国际工业城榕城一支路D14-12A-1
定代表人:谷欣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天津西青区赛达国际工业城榕城一支路D14-12A-1
2021年7月16日,我局接两个举报线索,举报人均称位于西青区赛达国际工业城榕城一支路D14-12-1的豹米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网址为:http//detail.tmall.com天猫商城豹米食品旗舰店铺中,有“丽特代餐饱腹低糖低脂冲泡即食杂物、豹米孩特儿童营养主食代餐饱腹多谷杂粮饭冲泡即食五谷低糖低脂,豹米孕特孕妇主食五谷藜麦饭低糖低脂,豹米娇特低糖低脂轻食健身冲泡即食”等产品的广告内容是“低糖”产品,当事人在网上销售产品的广告涉嫌是虚假广告行为,请求核查处理。
经查实,该公司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当事人主要在网址为:http//detail.tmall.com天猫商城网站的豹米食品旗舰店铺从事预包装食品的经营销售,无线下销售。当事人在天猫商城的豹米食品旗舰店广告中称“丽特代餐饱腹低糖低脂冲泡即食杂物、豹米孩特儿童营养主食代餐饱腹多谷杂粮饭冲泡即食五谷低糖低脂,豹米孕特孕妇主食五谷藜麦饭低糖低脂,豹米娇特低糖低脂轻食健身冲泡即食”等系列食品是“低糖”食品。其中,当事人在对“丽特代餐饱腹低糖低脂冲泡即食杂物”食品在天猫商城的豹米食品旗舰店广告宣传中,其广告内容显示为碳水化合物每100克含量为64.2克;对“豹米孩特儿童营养主食代餐饱腹多谷杂粮饭冲泡即食五谷低糖低脂”食品在天猫商城的豹米食品旗舰店广告宣传中,其广告内容显示为碳水化合物每100克含量为68.5克;对“豹米孕特孕妇主食五谷藜麦饭低糖低脂”食品在天猫商城的豹米食品旗舰店广告宣传中,其广告内容显示为碳水化合物每100克含量为67.2克;对“豹米娇特低糖低脂轻食健身冲泡即食”食品在天猫商城的豹米食品旗舰店广告宣传中,其广告内容显示为碳水化合物每100克含量为64.2克。经查,按照国家标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碳水化合物每100克中含量≤5克为低糖。当事人在其天猫商城的豹米食品旗舰店销售的“丽特代餐饱腹低糖低脂冲泡即食杂物、豹米孩特儿童营养主食代餐饱腹多谷杂粮饭冲泡即食五谷低糖低脂,豹米孕特孕妇主食五谷藜麦饭低糖低脂,豹米娇特低糖低脂轻食健身冲泡即食”等系列食品,其广告内容在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显示每100克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均大于5克,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店铺中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是虚假广告。
当事人称上述涉嫌系列食品的网页宣传是自己公司人员所做,涉嫌宣传内容公司人员自己上传,当事人涉嫌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嫌产品广告中的 “低糖”宣传用语等违法内容自行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及举报单4页及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4页,证明举报内容;2、豹米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一份,,证明豹米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和受托人的身份信息;3、2021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该网站上的宣传广告截图一份,3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2021年8月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5、公司设立基本信息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等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涉嫌产品的销售订单金额及浏览点击量截图一份,共3页;7、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标准复印件一份,10页。
本局于2021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1年]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网址为http//detail.tmall.com的天猫商城豹米食品旗舰店商铺中,宣传其销售的“丽特代餐饱腹低糖低脂冲泡即食杂物、豹米孩特儿童营养主食代餐饱腹多谷杂粮饭冲泡即食五谷低糖低脂,豹米孕特孕妇主食五谷藜麦饭低糖低脂,豹米娇特低糖低脂轻食健身冲泡即食”等系列产品是“低糖”产品与事实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行为其宣传产品销售数量7单,金额809元,浏览点击量小(101),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删除违法广告内容,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删除广告中违法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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