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西青岐光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 天津西青岐光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120111MA05K3TT0W | —— | 张润杰 |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96号 | 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119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96号
当事人: 天津西青岐光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K3TT0W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商业街6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润杰
2021年9月10日,本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经核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涉及“三伏贴”、“三九贴”的信息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本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医疗机构,执《执业许可证》经营,提供穴位贴敷服务。
2020年12月8日,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天津西青岐光中医门诊部”发布医疗广告“冬病冬防,2020年三九贴即将开贴!”,宣传其 “三九贴”贴敷服务的时间、适应症、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
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在同一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2021年岐光中医三伏贴预贴开始啦”,宣传其“三伏贴”贴敷服务的时间、优惠方式、适应病症、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自述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也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助调查,在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官网“政务公开”公示内容中亦未检索到当事人上述医疗广告的审查信息。
当事人关于“三伏贴”、“三九贴”穴位贴敷服务适应症的宣传基本符合其提供的《西青区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备案表》备案内容及西青区卫健委提供的参考资料相关内容。
上述广告均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自行删除违法广告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委托的事实;
2.“冬病冬防,2020年三九贴即将开贴!”、“2021年岐光中医三伏贴预贴开始啦”广告截图,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5.《关于<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青市监执四协查【2021】96号)的答复》西青区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提供参考内容;
6.由当事人提供冬病夏治穴位贴敷(三伏贴)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处医生已经区卫健委关于“三伏贴”培训,并通过考核;
7.《西青区冬病夏治穴位敷贴技术应用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关于“三伏贴”备案内容;
8.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医疗广告审查许可(2019.9月公示).xlsx”、“医疗广告审查许可(2019.9.1-2021.10.20).xlsx”电子表格文件,内容包含2018年9月5日至2021年10月20日,天津市卫健委审查批准的全部医疗广告及广告主相关信息,经检索当事人未在其列(相关电子文件已刻录光盘)。
本局于2022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1〕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宣传其穴位贴敷服务相关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且及时改正了违法广告,减轻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因无法认定当事人提供穴位贴敷服务取得的款项全部为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所取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第2页共2页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