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罚〔2021〕23号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字号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津隆包子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B1WL05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宁道怡和新村商业楼1号房12号底商
2021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两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店内正在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2. 2021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进行食品经营行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营罚告〔2021〕2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安排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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