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三个先森小吃店食品经营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0-08 11:2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罚〔2021〕69号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天津市西青区三个先森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XQEM2E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E区小吃街C座1层8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200110164137

    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场该店一名员工正在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未佩戴工作帽。

    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14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鑫,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4月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一名从业人员在加工销售食品时,未按规定佩戴工作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2.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进行食品经营行为的资格;

    4.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确认的,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营罚告〔2021〕6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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