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燚嘉小笼包铺食品经营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0-08 11:2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罚〔2021〕70号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天津市西青区燚嘉小笼包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1MA071GLU1K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E区小吃街A座1层36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200110172145

    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到王顶堤商贸城E区小吃街A座1层36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当事人现场从业人员2名均未佩戴工作帽。

    经查,当事人2020年6月8日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21200110172145;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E区小吃街A座1层36号;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1年9月1日当事人两名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处理区未佩戴工作帽进行食品加工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2.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进行食品经营行为的资格;

    4.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食品处理区照片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营罚告〔2021〕7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规定,符合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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