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郴铉陈百货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案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0-12 15:2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罚〔2021〕74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郴铉陈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K4WD2P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F1座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智伟

联系电话:138****0937

    2021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三养辣白菜方便面”、“科罗娜啤酒”没有中文标识。经查,2021年6月1日,当事人从天津市西青区百胜春烟酒经营部购进1箱“科罗娜啤酒”,规格24瓶/箱,价格138元,即5.75元/瓶,售价8元/瓶,共销售8瓶。从天津盛鑫飞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包“三养辣白菜方便面”,价格22元/包,共44元,规格5袋/包,即4.4元/包,售价6.5元/包,共销售5袋。当事人提供了两种产品的报关单,显示上述产品均为进口产品,且无中文标识,除上述已销售的产品外,其余产品均被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货值金额共257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共96.5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2. 2021年7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3. 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4. 经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确认,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5、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西青区百胜春烟酒经营部、天津盛鑫飞悦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渠道;

    6、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科罗娜啤酒”、“三养辣白菜方便面”报关单各一份,证明上述产品为进口产品;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够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6.5元,没收“三养辣白菜方便面”3袋、“科罗娜啤酒”16瓶。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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