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蜂众商贸有限公司文瑞家园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0-26 09:5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罚〔2021〕72号

当事人:天津蜂众商贸有限公司文瑞家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QEBG3F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云开道186号文瑞家园13,14号楼,配件二1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薛健

身份证件号码:110108196903084831

    2021年9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现场“即食区”货架上发现“便利蜂”时蔬炒方便面2盒,生产日期2021年9月8日22点,保质期至2021年9月10日22点;“京味焖面”2盒,生产日期2021年9月8日22点,保质期至2021年9月10日22点;“小炒肉盖饭”1盒,生产日期2021年9月8日10点,保质期至2021年9月10日10点;韭菜鸡蛋水饺”1盒,生产日期2021年9月9日02点,保质期至2021年9月11日01点59;“鱼籽蟹味棒土豆泥果切组合”1盒, “生产日期2021年9月9日8点,保质期至2021年9月11日8点;“培根马铃薯蔬菜沙拉”1盒,生产日期2021年9月9日8点,保质期至2021年9月11日8点;“黑椒鸡排意面”2盒,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9月7日10点、2021年9月8日22点,保质期分别至2021年9月9日10点、2021年9月10日10点;“金枪鱼火腿鸡蛋沙拉三明治”1个,生产日期2021年9月7日22点,保质期至2021年9月9日22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拍摄现场照片。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7月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并于2019年7月2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1200110139534;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只含蒸煮类);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啤酒)(不含泡制酒)。

    2021年9月8日当事人于北京呀咪呀咪营养快餐有限公司购进“黑椒烤鸡排意面”15盒,“鸡蛋沙拉三明治”1盒、销售价格分别为13.8元/盒、14.8元/盒;2021年9月9日于北京呀咪呀咪营养快餐有限公司购进“时蔬炒方便面”2盒,“小炒肉盖饭”1盒、“黑椒烤鸡排意面”7盒,销售价格分别为8.8元/盒、10.8元/盒、13.8元/盒;2021年9月9日、9月10日分别于北京市裕农优质农产品种植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购进“鱼籽蟹味棒土豆泥果切组合”3盒、“培根马铃薯蔬菜沙拉”1盒,销售价格分别为14.8元/盒、11.5元/盒;2021年9月9日于北京嘉和一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京味焖面”7盒,销售价格9.9元;2021年9月10日于三河市饸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韭菜鸡蛋水饺”7盒,销售价格为11.8元/盒。当事人提供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和检测报告。当事人提供2021年9月9日至9月11日销售台账,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未销售,因此本案涉案金额128.7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进行食品经营行为的资格;

    2. 2021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3.2021年9月1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4.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各1份,共7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

    5.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销售价格、销售台账、情况说明各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营罚告〔2021〕7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便利蜂”时蔬炒方便面2盒、 “京味焖面”2盒、“小炒肉盖饭”1盒、韭菜鸡蛋水饺”1盒、“鱼籽蟹味棒土豆泥果切组合”1盒、“培根马铃薯蔬菜沙拉”1盒、“黑椒鸡排意面”2盒、“金枪鱼火腿鸡蛋沙拉三明治”1个;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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