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怡康中医医院未经审查在互联网发布医疗广告案 | 天津怡康中医医院 | 91120111MA05MECY4W | —— | 于富汉 |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01号 | 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其拔罐、中频药透相关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在互联网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 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119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01号
当事人:天津怡康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MECY4W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金龙道南侧金轩花园公建
投资人:于富汉
2021年9月26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经核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怡康中医医院”发布的涉及“拔罐”、“中频药透”的医疗广告信息涉嫌未经审查,当事人确认了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述内容。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医疗机构,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提供中医诊疗科目服务。2020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微信注册“怡康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gh_0cfdea7ead6d,账号主体为天津怡康中医医院。
2021年8月18日,在上述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文章“免费!治疗腰腿疼痛的新方法,文末有福利”,宣传中频药透适应症、中频药透有什么优势、联系方式、收费问题等内容。2021年9月8日,在上述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文章“拔罐的好处竟然这么多!”,宣传拔罐有什么好处、拔罐都能治哪些病症、拔罐的注意事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1年10月12日,我局向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该单位协助调查涉案广告宣传内容是否虚假。11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函提供《中医医疗技术手册》关于拔罐中医医疗技术参考资料。
2021年10月14日,我局向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该单位协助调查涉案医疗广告是否经审查并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1日电话联系我局,称已将所有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在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官网“政务公开”中公示,可自行查询,关于此问题不作书面回复。办案人员按照上述方法未查到当事人涉案广告审查信息。
当事人自述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也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案人员在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官网“政务公开”公示内容中亦未检索到当事人上述医疗广告的审查信息。
当事人关于“拔罐”、“中频药透”服务适应症的宣传基本符合其提供的西青区卫健委提供的参考资料及《中频药物导入治疗仪说明书》产品预期用途相关内容。
上述广告均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因无法认定当事人提供拔罐、中频药透取得的款项全部因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所取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自行删除违法广告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委托的事实;
2.当事人微信账号截图一份、微信账号发布“免费!治疗腰腿疼痛的新方法,文末有福利”、“拔罐的好处竟然这么多!”广告截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5.《关于<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青市监执四协查【2021】96号)的答复》西青区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提供参考内容,中医医疗技术手册中拔罐类技术节选、中频药物导入治疗仪说明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宣传基本符合其提供的西青区卫健委提供的参考资料及《中频药物导入治疗仪说明书》产品预期用途相关内容;
6.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医疗广告审查许可(2019.9月公示).xlsx”、“医疗广告审查许可(2019.9.1-2021.10.20).xlsx”电子表格文件,内容包含2018年9月5日至2021年10月20日,天津市卫健委审查批准的全部医疗广告及广告主相关信息,经检索当事人未在其列(相关电子文件已刻录光盘),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
本局于2022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1〕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宣传介绍“拔罐”、“中频药透”是一种互联网广告行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其拔罐、中频药透相关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在互联网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未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且及时改正了违法广告,减轻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经审查在互联网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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