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赟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进行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2-11 09:01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赟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进行宣传案

天津赟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09MA06DTB61X


——

窦飞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15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209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15

当事人: 天津赟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9MA06DTB61X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宇泰家园36号楼一门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窦飞

因当事人涉嫌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本局于202111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12月,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在“大众点评”平台发布团购广告“[大寺]小儿推拿 初次体验”(网址:t.dianping.com/deal/697092469)。该广告中使用了“遗尿尿频”、“腹痛腹胀”、“呕吐腹泻”、“积食便秘”等词语对当事人提供的按摩服务进行宣传。当事人自述,该广告为其自行制作,其宣传的“小儿推拿”是普通保健按摩服务,非医疗服务。至案发,其通过上述团购广告销售按摩服务3单,共计87元。

当事人自述每年向“大众点评”平台缴纳1000元费用,因此款项为网站平台使用费,非上述广告专项费用,且当事人在缴纳使用费后在该平台发布了多条广告信息,故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自行删除违法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大寺]小儿推拿 初次体验”(网址:t.dianping.com/deal/697092469)广告截图,证明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平台发布涉案广告的内容

3.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经过

4.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5.当事人提供大众点评团购销售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涉案广告销售按摩服务的情况。

本局于2022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2021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且及时改正了违法广告,减轻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5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8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2页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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