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 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 | 92120111MA05U1A87H | —— | 李海坡 |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14号 |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购进涉案香蕉时,未建立涉案香蕉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未记录涉案香蕉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违法行为。 | 1.罚款5000元;2.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217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1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U1A87H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兰庄村津兰农贸市场B区3号棚4、5号摊位
经营者:李海坡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9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1-09-17)进行抽样检查,2021年10月21日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RU202572ABU0390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吡虫啉,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22日我队收到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RU202572ABU03904的检验报告及抽样单编号为DC21120111115232197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材料,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材料送至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处。执法人员告知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相应权利及义务。现场没有发现被抽检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1-09-17)。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七个工作日内未向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021年9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兰庄村津兰农贸市场B区3号棚4、5号摊位,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处购进被抽检批次香蕉40斤,进价2.5元每斤,在其店内销售,售价为3.3元每斤。2021年9月17日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对该批次香蕉进行抽检,共抽取6斤,售价为3.3元每斤,抽检人员共支付19.8元,剩余该批次香蕉没有保存好坏了10斤,还有24斤全部售出,该批次香蕉货值金额132元,已售出香蕉货值金额99元,共获利19.2元。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提供了被抽检批次香蕉的购货票据、微信转账记录,以及供货方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的经营者李海坡委托李智强前往本单位进行询问调查。李智强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时,承认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在其店内购进香蕉40斤,售价为2.5元每斤,并确认了当事人提供的购货票据。李智强称上述香蕉是2021年9月17日从王顶堤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300斤,进价为2.5元每斤,售价2.5元每斤,已于2021年9月17日全部售出。李智强称由于当天是从四家供货商购进了香蕉,混合后进行销售,无法确定被抽检批次香蕉是哪家供货商供货的,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香蕉的进货票据和进销货台账,也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和联系方式。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17日,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1-09-17)进行抽样检查,2021年10月21日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RU202572ABU0390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吡虫啉,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兰庄村津兰农贸市场B区3号棚4、5号摊位,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处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40斤,进价2.5元每斤,在其店内销售,售价为3.3元每斤。
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于2021年9月17日从王顶堤批发市场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共购进300斤,进价为2.5元每斤,售价2.5元每斤,于2021年9月17日全部售出,该批次香蕉合计货值750元,获利0元,违法所得0元。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当天从四家供货商购进了香蕉,混合后进行销售,无法确定被抽检批次香蕉是哪家供货商供货的,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香蕉的进货票据和进销货台账,也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和联系方式,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无法进一步溯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112011111523219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120111115232197)、检验报告 No:RU202572ABU03904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已向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120111115232197)等材料并告知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2.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主体资格;
3.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鸿顺赵华水果店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该店提供的进货票据、微信转账记录、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香蕉(购进日期2021-9-17)及索证索票情况;
4.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李海坡开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李海坡身份证、李智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被委托情况;
5.2021年11月15日对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被委托人李智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购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香蕉(购进日期2021-9-17)的情况,及未索证索票情况;
6.检测机构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资质材料一份,证明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检测资质。
7.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文本一份。
本局于2022年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1〕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果佳乐水果经营部购进涉案香蕉时,未建立涉案香蕉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未记录涉案香蕉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吡虫啉含量超标的香蕉的行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识自身错误,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货量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因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还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未进行没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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