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梅林桃园生活超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来源:西青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2-25 09:5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处罚〔20221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梅林桃园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TC5K8B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稳泰路65号底商二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卫清

身份证件号码332529**********12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122日,我局接举报线索,称天津市西青区梅林桃园生活超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未经认证的产品。2021126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梅林桃园生活超市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益智拼装玩具(百变狗狗守护队 型号:777-413个,均标有“CCC”标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于2021126日立案。

20211210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李文涛(身份证号:332529**********11)进行询问。当事人于2021911日自天津上三旗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物品“百变狗狗玩具守护队”玩具共计6个,购进单价为16/个,购进总价为96元。分别于2021920日、20211124日、20211130日各销售1个,共计销售3个,销售单价均为26.9/个,销售总价为80.7元。经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涉案物品属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塑胶玩具,代号2202,属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物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李文涛对上述调查事实予以确认。

据涉案物品标示,涉案物品由江门市周边镇永升隆玩具厂生产,生产厂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周边镇杜阮工业区。20211214日,我局向广东省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协查函,202218日收回函获悉,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查无“江门市周边镇永升隆玩具厂”市场主体,“广东省江门市周边镇杜阮工业区”地址不存在。办案人员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无以“江门市周边镇永升隆玩具厂”为名获证组织。

经查,案件事实:

涉案玩具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当事人存在销售涉案玩具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办案人员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无以“江门市周边镇永升隆玩具厂”为名获证组织,且办案人员无法追溯到最初生产制造商。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未经认证的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32.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卫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11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202112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涉案玩具实物照片、涉案玩具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玩具的违法事实;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证明上述玩具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

5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及回函;

6、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无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已告知,当事人无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及时下架了上述玩具,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案发后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民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1、罚款2000

2、没收违法所得32.7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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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监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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