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1〕121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徐培才蔬菜批发行
经营者姓名:徐培才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74U760P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F4西24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2月9日,本局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天津市南开区宝柔火锅店的史芳芳2021年9月8日被抽检的小米辣,是2021年9月8日从天津市西青区徐培才蔬菜批发行处购进,并提供“老徐蔬菜配送”单据、天津市西青区徐培才蔬菜批发行的营业执照和徐培才的身份证照片复印件。上述小米辣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21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 “老徐蔬菜配送”单据。当事人承认2021年9月8日销售给天津市南开区宝柔火锅店的小米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9月8日销售给天津市南开区宝柔火锅店的小米辣,是其于2021年9月7日从静海区海吉星批发市场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海吉星A6-120的天津市静海区新盛日升蔬菜商行购进,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6.5元/斤,共计65元。当事人除了以7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南开区宝柔火锅店的2.6斤小米椒以外,以7元/斤的价格销售了7.4斤给散户。截止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2021年9月7日从静海区海吉星批发市场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海吉星A6-120的天津市静海区新盛日升蔬菜商行购进小米辣的微信交易记录、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李俊和)身份证复印件。
经本局执法人员向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天津市静海区新盛日升蔬菜商行的经营者李俊和否认当事人2021年9月7日从他这购买过小米辣。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虽然提供了小米辣的微信交易记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李俊和)身份证复印件,但是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小米辣的进货票据,未充分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经与当事人确认《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当事人经营涉案小米辣的货值金额共计70元,违法所得共计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3.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开市监案移[2021]水11-30号)、证据取证单、徐培才身份证复印件和《老徐蔬菜配送》单据和天津市西青区徐培才蔬菜批发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4. 2021年9月30日中鼎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CTT2109112452),证明当事人销售含超过限量重金属镉的小米辣情况;
5.对当事人的三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含超过限量污染物镉的小米辣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天津市静海区新盛日升蔬菜商行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李俊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情况;
7.2022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和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小米辣的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8.向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及送达回证和回函;
9.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0.当事人提供的排查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和召回公告;
11.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2022年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告字[2021]12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涉案小米辣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辣,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积极召回和整改。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充分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使用工具和设备属于共用工具和设备,不予没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5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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