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区艾可荟提菩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3-02 11:0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西青区艾可荟提菩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天津西青区艾可荟提菩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91120111MA06CWQJ6W


——

刘雪君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05号

  

当事人在名称为“西青区艾可荟提菩中医诊所”的微信公众号,使用“ITB仪器因其双专利探头都是基于温度的原理对人体进行免疫力提升和改善”、“结合专利技术‘ITB 深源热’”等内容描述其店内的“ITB发烧大师”理疗仪器具有专利技术,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涉及专利产品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上述公众号使用“ITB第二代发烧大师 全球唯一一款使用生物电和生物热相融合的热能健康管理系统”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作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罚款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302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05


当事人:天津西青区艾可荟提菩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CWQJ6W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外环线与友谊路交口西南梨双公路南侧逸境园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雪君


20211027日,本局接举报线索反映天津西青区艾可荟提菩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内使用结合专利技术‘ITB 深源热’”、“每秒80万次的超高频技术,使热能量全层穿透人体系统,同步无创 消除皮下脂肪及内脏脂肪,疏通身体中的各种导管和腺体及骨骼,对全身可以进行温度管理,提升免疫力,改善便秘、宫寒, 活化细胞、预防癌症。”、“补充能量,缓解头痛,头晕,失眠1次见效;消除疲劳,压力1次见效 ;缓解关节疼痛1次见效;消除水肿性肥胖1次见效;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腰酸背痛、坐骨神经痛等镇静止痛1次见效;阴道干涩无快感1次见效;纤体塑形、消除蜂窝组织炎和橘皮组织1次见效;缓解肌肉酸痛僵硬、消除气节、软化结节增生”等内容发布违法广告。

执法人员于20211028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店长王红娟对于执法人员出示的广告内容截图于现场签字确认。本局于2021111日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2021817日购买了美容仪器“ITB发烧大师”,在店内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于2021830日在名称为“西青区艾可荟提菩中医诊所”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了名称为“发烧大师仪器中的爱马仕|菩提荟科技养生强势入驻!”的宣传广告。上述微信公众号是由当事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注册的。

当事人在上述广告宣传中使用了“ITB仪器因其双专利探头都是基于温度的原理对人体进行免疫力提升和改善”、“结合专利技术‘ITB 深源热’”等内容描述其店内的“ITB发烧大师”理疗仪器具有专利技术,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调查,当事人宣传的“ITB发烧大师”的探头具有实用新型专利。

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使用了“此仪器仅是在发布不足一小时,就令整个美业引起不小的轰动! 仪器中的爱马仕,正是来自西班牙军队的医用理疗仪器,来自世界先进科技的结晶,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让生命更有质量,健康活出100岁。”、“ 内分泌管理:调理内分泌,改善宫寒,妇科 内脂管理:改善脂肪肝,富贵包,高血脂,肥胖人群 体温管理:提升人体基础体温,调理酸性体质 疼痛管理:缓解疼痛,血液淋巴循环净化,代谢 免疫管理:提升人体基础体温,提升免疫力 衰老管理: 激活机体细胞,活化组织细胞”、“为什么要做发烧大师 逆转时光重焕新生”、“它可以探索身体潜伏未发现的亚健康和病灶 发现并解决问题”、“改善85%脂肪肝”、“改善95%便秘、消化不良”、“改善80%高血脂、富贵包、肥胖病”、“ITB第二代发烧大师 全球唯一一款使用生物电和生物热相融合的热能健康管理系统”、“,每秒80万次的超高频技术,使热能量全层穿透人体系统,同步无创 消除皮下脂肪及内脏脂肪,疏通身体中的各种导管和腺体及骨骼,对全身可以进行温度管理,提升免 疫力,改善便秘、宫寒, 活化细胞、预防癌症。”、“渗透皮下12厘米直达浅中深三大筋膜层,双向体内循环,畅通管道,清除死细胞毒素垃圾和代谢产 物,修复受损病变细胞,激活休眠细胞并促进细胞再生,改善痛症,外排代谢毒素同步进行,30分钟筋 膜通透健康,成分吸收提升5,代谢提升3倍!”、“改善人体手脚冰凉等寒症”、“刺激和促进胶原蛋白和弹性蛋白生成”、“抑制老化、延缓衰老”、“防止肌肉和细胞老化,激活机体细胞,活化组织细胞”、“补充能量,缓解头痛,头晕,失眠1次见效;消除疲劳,压力1次见效 ;缓解关节疼痛1次见效;消除水肿性肥胖1次见效;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腰酸背痛、坐骨神经痛等镇静止痛1次见效;阴道干涩无快感1次见效;纤体塑形、消除蜂窝组织炎和橘皮组织1次见效;缓解肌肉酸痛僵硬、消除气节、软化结节增生”等内容进行宣传。本局于20211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店长王红娟自述上述广告中的文字及图片是由其提供给朋友进行编辑,广告内容经王红娟核审后发布,无广告费用。截至本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尚未使用“ITB发烧大师”提供服务,本案无违法所得。

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删除违法广告,广告访问量为29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委托的事实;

2.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广告的文字图片等内容的发布者、发布时间、广告费用等事实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证明其宣传的ITB发烧大师”取得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事实

4.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截图,证明名称为“西青区艾可荟提菩中医诊所”的微信公众号是当事人注册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公众号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访问量和已删除广告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ITB发烧大师”的照片,证明宣传的“ITB发烧大师”是美容仪器的事实;

7.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青市监执四限提字〔2021105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青市监执四限提字〔2021105-1号),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七日内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2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11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于2022113日,向本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请减轻、免除处罚。鉴于天津市20221月份新冠疫情对当事人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影响,经研究本局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将拟定罚款10000元的处罚变更为拟定罚款8000元,并于202229日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110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于2022211日,再次向本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请撤销或从轻处罚。经研究,本局决定不予采纳。本局于20222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110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于2022225日,向本局提交《行政处罚检讨整改书》,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1105-2号)或从轻处罚,经研究本局决定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名称为“西青区艾可荟提菩中医诊所”微信号码为“gh-0baa3d2559dc”的微信公众号,使用“ITB仪器因其双专利探头都是基于温度的原理对人体进行免疫力提升和改善”、“结合专利技术‘ITB 深源热’”等内容描述其店内的“ITB发烧大师”理疗仪器具有专利技术,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构成在涉及专利产品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上述公众号使用ITB第二代发烧大师 全球唯一一款使用生物电和生物热相融合的热能健康管理系统”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作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的“ITB发烧大师”为美容仪器,其在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内分泌管理:调理内分泌,改善宫寒,妇科 内脂管理:改善脂肪肝,富贵包,高血脂,肥胖人群 体温管理:提升人体基础体温,调理酸性体质 疼痛管理:缓解疼痛,血液淋巴循环净化,代谢 免疫管理:提升人体基础体温,提升免疫力 衰老管理: 激活机体细胞,活化组织细胞”、“它可以探索身体潜伏未发现的亚健康和病灶 发现并解决问题”、“改善85%脂肪肝”、“改善95%便秘、消化不良”、“改善80%高血脂、富贵包、肥胖病”、“,每秒80万次的超高频技术,使热能量全层穿透人体系统,同步无创 消除皮下脂肪及内脏脂肪,疏通身体中的各种导管和腺体及骨骼,对全身可以进行温度管理,提升免 疫力,改善便秘、宫寒, 活化细胞、预防癌症。”、“补充能量,缓解头痛,头晕,失眠1次见效;消除疲劳,压力1次见效 ;缓解关节疼痛1次见效;消除水肿性肥胖1次见效;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腰酸背痛、坐骨神经痛等镇静止痛1次见效;阴道干涩无快感1次见效;纤体塑形、消除蜂窝组织炎和橘皮组织1次见效;缓解肌肉酸痛僵硬、消除气节、软化结节增生”、“改善人体手脚冰凉等寒症”等疾病治疗用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疾病治疗功能用语作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上述公众号内使用“此仪器仅是在发布不足一小时,就令整个美业引起不小的轰动! 仪器中的爱马仕,正是来自西班牙军队的医用理疗仪器,来自世界先进科技的结晶,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让生命更有质量,健康活出100岁。”、“为什么要做发烧大师 逆转时光重焕新生”、“渗透皮下12厘米直达浅中深三大筋膜层,双向体内循环,畅通管道,清除死细胞毒素垃圾和代谢产 物,修复受损病变细胞,激活休眠细胞并促进细胞再生,改善痛症,外排代谢毒素同步进行,30分钟筋 膜通透健康,成分吸收提升5,代谢提升3倍!”、“刺激和促进胶原蛋白和弹性蛋白生成”、“抑制老化、延缓衰老”、“防止肌肉和细胞老化,激活机体细胞,活化组织细胞”等内容进行广告宣传,但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的虚假广告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违法广告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存在竞合。根据择一重处的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删除违法广告,消除危害后果。其尚未开始使用宣传的设备提供服务,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3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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