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西青区龙腾飞汽车维修中心使用侵犯嘉实多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机油案 | 天津市西青区龙腾飞汽车维修中心 | 92120111MA05QYN45M | —— | 李容容 |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18号 | 当事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嘉实多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机油的违法行为 | 没收侵权商品(嘉实多-金嘉护8瓶、嘉实多-极护4瓶,嘉实多-磁护(1升)9瓶、嘉实多-磁护((4升)2瓶)、“Castrol-EDGE” 6瓶;处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224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18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龙腾飞汽车维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QYN45M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周庄子老村口对过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容容
2021年11月30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天津市西青区龙腾飞汽车维修中心(车管家汽修)销售假冒嘉实多机油。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于2021年12月6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嘉实多机油,经嘉实多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的嘉实多机油属于侵犯嘉实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机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1年9月,当事人购进了嘉实多“金嘉护 10W-40SP”、“磁护 5W-40SPA3/A4”、“极护 5W-30SPC2”系列机油进行销售,未索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称,购进“金嘉护 10W-40SP”机油8桶未销售,购进价格为92元每桶,销售价格为150元每桶,货值金额为1200元;购进“极护 5W-30SPC2”机油12桶,销售了8桶,购进价格55元每桶,销售价格是90元每桶,货值金额为1080元,所获利润280元;购进“磁护 5W-40SPA3/A4”1升装机油12桶,销售3桶,购进价格是45元每桶,销售价格是75元每桶,货值金额为900元,所获利润为90元;购进“磁护 5W-40SPA3/A4”4升装机油8桶,销售6桶,购进价格是160元每桶,销售价格是240元每桶,货值金额为1920元,所获利润为480元。当事人另称,经营的嘉实多“Castrol-EDGE”机油是客户提供的,共提供了6桶,销售价格为80元每桶,至今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80元。上述机油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嘉实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青市监执四限提字〔2021〕118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嘉实多机油的购进票据、进销台账、供货商资质、配送签收记录、配送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材料,当事人未提供。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5580元,所获利润为850元。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机动车维修活动,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7日,将上述线索已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容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委托的事实;
2.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提供的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请求书、公证材料、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号5212636和1972857)、授权书、鉴定书,证明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及被嘉实多有限公司委托授权的事实;
3.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嘉实多机油为侵犯嘉实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的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嘉实多机油的进销数量、货值金额及所获利润的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配送人员信息等情况。
本局于2022年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1〕11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所指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嘉实多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机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既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存在以假充真的行为,存在竞合,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销售侵权机油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嘉实多-金嘉护8瓶、嘉实多-极护4瓶,嘉实多-磁护(1升)9瓶、嘉实多-磁护((4升)2瓶)、“Castrol-EDGE” 6瓶;
2、处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综上,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嘉实多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机油的违法行为,给与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嘉实多-金嘉护8瓶、嘉实多-极护4瓶,嘉实多-磁护(1升)9瓶、嘉实多-磁护((4升)2瓶)、“Castrol-EDGE” 6瓶;
2、处罚款3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共计罚没款308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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