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青市监稳处罚〔2022〕7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莉生发食品自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5TWULXX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蓝领公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长生
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莉生发食品自选店进行检查,在其店内销售食品的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天津市西青区莉生发食品自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TWUL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蓝领公寓综合楼;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香烟、日用百货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11200110054257,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莉生发食品自选店进行检查,在其店内销售食品的货架上发现过期的预包装食品,其中猴王牌茉莉花茶3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保质期为十八个月,净含量为100克,制造商为湖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君乐茶铁盒茉莉花茶1盒,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有效期至2020年7月18日,净含量为75克,出品商为横县中兴茶厂,上述预包装食品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猴王牌茉莉花茶进价为9元每包,售价12元每包;君乐茶铁盒茉莉花茶进价为15元每盒,售价为20元每盒。经查,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具体进货时间和进货渠道当事人均已记不清楚,无进货票据,无进销货台账,当事人称其在销售食品前会核对一下售出的商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故上述两种食品过期后均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2月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2022年2月2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天津市西青区莉生发食品自选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4、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5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6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实强字〔2022〕2号)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物〔2022〕2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22〕7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货架、收银台等工具、设备还用于开展其他商品经营活动,故不予没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猴王牌茉莉花茶3袋、君乐茶铁盒茉莉花茶1盒;2.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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