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10号
当事人姓名:侯俊杰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居住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
户籍地址:吉林省磐石市**************
2022年2月8日,我局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青黄岛检二部意[2021] Z103号)和《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1] Z745号),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附函邮寄附件:1.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和《扣押笔录》共36页;2.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由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十份、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相关材料和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共5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经抽样检验,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照片记录表》和微信交易截图,共15页,证明当事人微信交易情况;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一份,共2页;5.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当事人《讯问笔录》四份,共21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2年2月15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的提供的《检察意见书》(青黄岛检二部意[2021] Z103号)、《不起诉决定书》(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1] Z745号)和附函邮寄附件显示,当事人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为非法获利,在无经营该类保健品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快递运输的方式分12次向刘广利出售“金枪不倒”“美国玛咖”“老中医”等增大、延时类有毒有害壮阳保健品,共收取货款9832元。2020年9月26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水溪苑小区49号楼1单元302室的住所进行搜查,现场发现尚未销售的“BOYS OF WESTTERN REGIONS”19瓶、“黄金5000(片剂)”42盒、“黄金5000(冲剂)”38盒、“金枪不倒”43盒、“蚁力神”9盒、“参茸男宝”11盒、“美国玛卡”53盒、“勃龙伟哥”283瓶、“补肾丸中药片”106盒、“持久猛男”23瓶、“黄金玛卡”280瓶、“Vigour800”118瓶、“致命诱惑”13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供货企业、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购进票据等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上述商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涉案商品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
2020年11月4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被抽样样品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R20201023436、报告编号:HR20201023434、报告编号:HR20201023426、报告编号:HR20201023435、报告编号:HR20201023433、报告编号:HR20201023432、报告编号:HR20201023428、报告编号:HR20201023430、报告编号:HR20201023429、报告编号:HR20201023431),检测报告显示从当事人处扣柙的尚未销售的“黄金5000(片剂)”、“黄金5000(冲剂)”、“金枪不倒”、“蚁力神”、“参茸男宝”、“美国玛卡”、“补肾丸中药片”、“持久猛男”、“黄金玛卡”、“Vigour800”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金5000(片剂),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数据:2.12×105mg/kg;黄金5000(冲剂),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数据:胶囊2.26×104mg/kg;金枪不倒,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数据:1.96×105mg/kg;蚁力神,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数据:胶囊1.97×105mg/kg;参茸男宝,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数据:5.46×105mg/kg;美国玛卡,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数据:1.33×105mg/kg;补肾丸中药片,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数据:1.52×105mg/kg;持久猛男,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数据:1.72×105mg/kg;黄金玛卡,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数据:1.56×105mg/kg;Vigour800,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数据:5.52×104mg/kg;)。
2020年11月4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青开发公(灵)鉴通字〔2020〕701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保健品已依法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从微信好友处采购性保健品并通过微信联系、快递运输的方式进行销售。根据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快递运输的方式分12次向刘广利出售性保健品,共收取货款9832元。另,2020年9月26日,当事人在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水溪苑小区49号楼1单元302室的住所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BOYS OF WESTTERN REGIONS”19瓶、“黄金5000(片剂)”42盒、“黄金5000(冲剂)”38盒、“金枪不倒”43盒、“蚁力神”9盒、“参茸男宝”11盒、“美国玛卡”53盒、“勃龙伟哥”283瓶、“补肾丸中药片”106盒、“持久猛男”23瓶、“黄金玛卡”280瓶、“Vigour800”118瓶、“致命诱惑”13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供货企业、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购进票据等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根据当事人在《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确认,上述尚未销售的性保健品货值金额共计4361元。综上,当事人在网上无照销售性保健品期间,销售给刘广利的货值金额为9832元,尚未销售的性保健品货值金额为4361元,因当事人没有记账,用于经营的微信号已经不再使用,无法认定当事人上述交易以外的其它的交易情况,故当事人在网上无照经营商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黄金5000(片剂)”、“黄金5000(冲剂)”、“金枪不倒”、“蚁力神”、“参茸男宝”、“美国玛卡”、“补肾丸中药片”、“持久猛男”、“黄金玛卡”、“Vigour800”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当事人在《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确认,上述有毒有害壮阳保健品的货值金额为3069元。另,根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当事人销售给刘广利的性保健品部分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因对当事人出售给刘广利的是何种保健品、数额多少无法认定,故无法确定上述交易的保健品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故当事人在上述交易中经营有毒有害壮阳保健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壮阳保健品的货值金额是3069元,因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息;
2.2022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网上无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
3.2022年2月15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货值金额;
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和《扣押笔录》共36页;
5.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由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十份、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相关材料和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共5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经抽样检验,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照片记录表》和微信交易截图,共15页;
7.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当事人《讯问笔录》四份,共21页;
8.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各一份,共4页。
2022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在网上从事性保健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20年11月4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被抽样样品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R20201023436、报告编号:HR20201023434、报告编号:HR20201023426、报告编号:HR20201023435、报告编号:HR20201023433、报告编号:HR20201023432、报告编号:HR20201023428、报告编号:HR20201023430、报告编号:HR20201023429、报告编号:HR20201023431),检测报告显示从当事人处扣柙的尚未销售的“黄金5000(片剂)”、“黄金5000(冲剂)”、“金枪不倒”、“蚁力神”、“参茸男宝”、“美国玛卡”、“补肾丸中药片”、“持久猛男”、“黄金玛卡”、“Vigour800”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地那非”在《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之规定,“西地那非”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经检测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积极主动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在网上从事性保健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予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当事人用于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工具、设备不是专门用于违法销售行为,因此不予没收其工具、设备,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综上,对于当事人在网上无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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