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4号
当事人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鲜顺合水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AY5Q4W
经营场所: 天津市西青区迎水道延长线津沧高速东侧王顶堤鲜活产品批发市场变电室楼上
经营者:李子顺
身份证号码:****************
2021年12月29日,本局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西市监综执案移〔2021〕12011号),随函附有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DC21120103116031250)复印件。《检验报告》(NO:DC21120103116031250)载明:食品名称为青江鱼,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为2021-10-19,被抽样单位名称为大沽路菜市场(张怀印),抽样日期为2021-10-19,样品到达日期为2021-10-19,样品数量为2.69kg,抽样基数为35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结果1.08×103μg/kg,标准要求≤100μg/kg,检验依据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经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大沽路菜市场(张怀印)被抽检的青江鱼是其于2021年10月19日从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迎水道延长线津沧高速东侧王顶堤鲜活产品批发市场变电室楼上的天津市西青区鲜顺合水产品经营部(即当事人)采购。
2022年1月12日,本局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丽农案移〔2021〕10号),随函附有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YSD0821021)。《检验报告》(NO:YSD0821021)载明:食品名称为清江鱼(淡水鱼),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为2021-08-17,被抽样单位名称为天津市河东区客多来餐厅,抽样日期为2021-08-19,样品到达日期为2021-08-19,样品数量为2.5kg,抽样基数为2.5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结果178μg/kg,标准要求≤100μg/kg,检验依据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经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天津市河东区客多来餐厅被抽检的清江鱼(淡水鱼)是其于2021年8月17日从天津市东丽区宏宽顺水产品经营部采购。后经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天津市东丽区宏宽顺水产品经营部2021年8月17日销售给天津市河东区客多来餐厅的清江鱼(淡水鱼)是其于2021年8月17日从天津市西青区鲜顺合水产品经营部(即当事人)采购。
2022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2021年10月19日向大沽路菜市场(张怀印)和2021年8月17日向天津市东丽区宏宽顺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了清江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2年1月1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10月19日销售给大沽路菜市场(张怀印)的涉案不合格批次清江鱼是2021年10月18日从郑州俊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共购进3000斤,购进价格9.5元/斤,平均销售价格10元/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索要了郑州俊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销售清单和涉案清江鱼的《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检测报告单》(检测编号:WB20211018002)。
当事人2021年8月17日销售给天津市东丽区宏宽顺水产品经营部的涉案不合格批次清江鱼是2021年8月15日从郑州俊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共购进2000斤,购进价格10.4元/斤,平均销售价格11元/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索要了郑州俊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销售清单和涉案清江鱼的《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检测报告单》(检测编号:WB20210815002)。
我局执法人员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津青市监执二协查字〔2022〕4号)核实以下情况:1.天津市西青区鲜顺合水产品经营部(李子顺)2021年8月15日和2021年10月18日是否从郑州俊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了青江鱼(黑鮰鱼); 2.天津市西青区鲜顺合水产品经营部(李子顺)提供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产地证明及检测报告单是否真实有效。根据《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牟市监复函〔2022〕050号)显示:1.郑州俊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8月15日和2021年10月18日向天津市西青区鲜顺合水产品经营部销售过清江鱼;2.天津市西青区鲜顺合水产品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产地证明及检测报告单是郑州俊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2000元,违法所得2700元。
我局同时已将供货商(郑州俊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违法线索移交至其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
2.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西市监综执案移〔2021〕12011号)及附件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清江鱼的情况;
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丽农案移〔2021〕10号)及附件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清江鱼的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清江鱼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郑州俊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产地证明及检测报告单,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情况;
6.当事人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原因排查和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7.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文本节选;
8.我局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津青市监执二协查字〔2022〕4号)及《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牟市监复函〔2022〕050号);
9.我局向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发送《案件移送函》(津青市监执二案移字〔2022〕4号)。
2022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兽药(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清江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清江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用于经营兽药(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清江鱼的工具、设备不是专门用于违法销售行为,因此不予没收其工具、设备,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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