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来源:西青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4-12 10:2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6

当事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J2EC9R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姜井村密云一支路与福姜路交口东500米西营门国家粮食储备库院内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慧

2022126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129日,本局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TFI-00636-2022),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2.05mg/kg)。

2022130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NO:TFI-00636-202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2120000001830383),同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提出异议和复检的权利。

20222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并于2022210日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2022224日,复检机构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2DZS0000223, 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复检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1.22mg/kg)。202233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2DZS0000223)和《关于不合格产品复检结果的回复》。本局于202238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欣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腐霉利)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了其违法事实20223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2022126日从天津金仓互联网有限公司购进5kg韭菜,购进价格10/kg,并11/kg的价格销售,扣除损耗实际销售4.18kg,抹零让利后实收45.77元。上述批次韭菜经抽样检验及复检,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1.22 mg/kg)。虽然当事人启动召回,但本案调查终结时没有消费者退货,也没有消费者向当事人反映食用了被抽检批次韭菜后身体不适。

本案货值金额55元,违法所得3.97元。

本局已将该案涉及供应商天津金仓互联网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负责人张慧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TFI-00636-2022)、抽检照片、《检验报告》(NO:22DZS0000223)《关于不合格产品复检结果的回复》,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的抽检检验及复检情况;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陈欣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委托代理人陈欣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被抽检批次韭菜供货商天津金仓互联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销货单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销售明细表,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被抽检批次韭菜的购进、销售情况;

5、召回照片、召回情况说明、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6、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检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抽检和复检机构合法资格;

7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节选)。

20224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腐霉利超过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进货时索要了销售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腐霉利)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腐霉利)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不合格韭菜已经全部售出且未召回,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经营农药(腐霉利)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过程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9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4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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