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帝隆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4-15 14:02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处罚〔20229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帝隆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DTKW1H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二经路二条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树言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二经路二条16

2022223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到天津市西青区帝隆超市进行检查,在其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货架发现上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帝隆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DTKW1H;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二经路二条16号;经营范围:食品、香烟、日用百货、食用农产品(禽蛋)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证件为准)。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1200110098217;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202231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到天津市西青区帝隆超市进行检查,在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货架上发现有过期的预包装食品:为2包“达利园”金麦圈(椰蓉味),其中一包生产日期为202188日,另一包生产日期为2021426日,保质期为6个月,净含量132g,生产商为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2包“祥隆宫”脆脆小面,生产日期:2021821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50g,生产商:北京祥隆宫食品有限公司,上述预包装食品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预包装食品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达利园”金麦圈(椰蓉味)是在202194日进了10包,“祥隆宫”脆脆小面是在20211014日进了一大包(8包),据当事人称,“达利园”金麦圈(椰蓉味)过期前卖出7包,“祥隆宫”脆脆小面过期前卖出5包,无进销货台账,该公司过期后“达利园”金麦圈(椰蓉味)和“祥隆宫”脆脆小面过期后均卖了一包,“达利园”金麦圈(椰蓉味)进价为3.5元每包,售价4.5元每包;“祥隆宫”脆脆小面进价为2.75元每包,售价为3元每包,故货值金额为22.5元(3×4.5+3×3),违法所得为1.25元(4.5-3.5+3-2.7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22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20222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20222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42022224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2223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7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2022224日,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进货信息。

620222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强制[2022]4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已于20223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219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货架、收银台等工具、设备还用于开展其他商品经营活动,故不予没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 “达利园”金麦圈(椰蓉味)2包、“祥隆宫”脆脆小面2包; 2.处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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