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坤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制售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4-15 14:1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青市监稳处罚〔202217

    当事人:高坤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泰康园*号楼****

2022311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泰康园*号楼****进行检查,现场为一住宅,当事人称其在自家住宅制作并在微信中宣传、销售蛋糕。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涉嫌从事食品制售的工具予以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311日,执法人员接舆情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泰康园*号楼****进行检查,现场为一住宅,在该住宅的厨房内发现有烤箱和模具等制作蛋糕的工具,当事人称上述工具用于制作蛋糕。通过查看当时人的手机发现,当事人的微信名称为“猫山王甜品店(提前预订)营业中”,微信背景图片显示有“猫山王甜品店价目表:植物奶油108元,动物奶油138元,动植物奶油148元,458元起,6138元起,8168起”,在当事人手机微信朋友圈内有“卡通杯子蛋糕提前预订、生日蛋糕提前预订、今天有这三种!超级好吃喜欢的赶紧来下单吧”等字样,当事人自202235日利用自家厨房自行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甜品、蛋糕等,未雇佣员工,由于是刚开始学习制作所以营业额为100元,盈利20元。没有相关的账册、销售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故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3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制售的事实;

2202231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制售的事实;

32022315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2022315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2311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制售的事实;

52022315日,当事人确认的其手机截图10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微信中宣传、销售蛋糕的事实;

620223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强制〔20229号)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物〔20229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食品的工具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已于20223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2217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食品的烤箱、模具;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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