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1号
当事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镇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64376399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区阜盛道1号
法定代表人:入野田润
2021年10月28日,本局委托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区阜盛道1号的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镇分公司销售的高度数阅读用老花镜+5.0(生产日期2021.04.21)和珀朵美毛绒玩具进行抽样检验。该公司已对样品检验并签发《检验报告》(报告编号:(6621)335-0012、(6621)335-0053)。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6621)335-0012)载明:产品名称为高度数阅读用老花镜+5.0,规格型号为LHJ-241,生产者名称为大创(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04.21,抽样日期为2021年10月28日,到样日期为2021年11月04日,抽样基数为5,检验样品数量为2,备用样品数量为1,检验依据为GB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判定依据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中老年人及儿童产(商)品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3项,其中镜片顶焦度偏差项目不符合上述判定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签发日期为2021年12月06日。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6621)335-0053)载明:产品名称为珀朵美毛绒玩具,规格型号为HWGF522 20cm,生产者名称为东莞市华旺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为Potdemiel,抽样日期为2021年10月28日,到样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抽样基数为3个,检验样品数量为2个,备用样品数量为1个,检验依据为GB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GB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判定依据同检验依据,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3项,其中GB6675.2-2014机械与物理性能项目不符合上述判定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签发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5日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6621)335-0012、(6621)335-0053)邮寄送达当事人及涉案产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不合格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截止2022年1月9日,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调查。
2022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除封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备用样品外,现场未发现其他涉案高度数阅读用老花镜+5.0(生产日期2021.04.21)和珀朵美毛绒玩具,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封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备用样品予以扣押。
2022年1月25日和2022 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董惠英进行询问调查,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董惠英供述当事人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涉案商品是由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向供货商采购,供货商配送给当事人进行销售。经永旺商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确认了涉案商品的采购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涉案商品是由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向供货商采购,供货商配送给当事人进行销售。涉案高度数阅读用老花镜+5.0(生产日期2021.04.21)供货商为大创(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购进价格6.33元/副,当事人入库12副,备样1副,销售11副,销售价格10元/副;涉案珀朵美毛绒玩具供货商为北京茵韦特斯贸易有限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购进价格22.96元/个,当事人入库100个,备样1个,丢失5个,销售94个,销售价格根据促销活动浮动。涉案高度数阅读用老花镜+5.0(生产日期2021.04.21)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40.37元;涉案珀朵美毛绒玩具货值金额2191.9元,违法所得399.78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2311.9元,违法所得440.15元。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已将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大创(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旺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移交至其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护照(翻译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委托书》(津青市监监检委〔2021〕11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样工作单》《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通知书》(津青市监监检鉴〔2021〕6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6621)335-0012、(6621)335-0053)、邮寄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老花镜和毛绒玩具的情况;
4.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0911341967),证明抽检机构资质;
5.对委托代理人董慧英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货清单、入库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证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老花镜和毛绒玩具的进销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高度数阅读用老花镜+5.0供货商(进口商)大创(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报关单;珀朵美毛绒玩具供货商北京茵韦特斯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货品出库单、生产企业东莞市华旺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7.《案件移送函》(津青市监执二案移字〔2022〕1、1-2、1-3号)《协助调查函》(津青市监执二协查字〔2022〕1号)、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检查情况的反馈函》《关于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的回函》及附件;
8.当事人提供的召回照片、《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证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老花镜和毛绒玩具的召回情况;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自愿上缴声明》,证明涉案商品的扣押情况;
10. GB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T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及GB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节选;
11.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表。
2022年3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GB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及GB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一款,“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一条第(三)项“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老花镜和毛绒玩具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管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老花镜和毛绒玩具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高度数阅读用老花镜+5.0(生产日期2021.04.21)1副、珀朵美毛绒玩具1件;
2、没收违法所得440.15元;
3、处货值金额(2311.9元)的两倍罚款462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4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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