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13号
当事人姓名:齐丽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D2座2楼红区24号
2022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D2座2楼红区24号的店面牌匾为“小红大码”的店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涉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半袖上衣),涉案半袖上衣的外表面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经营许可。本局对上述经涉嫌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半袖上衣依法予以扣押。2022年2月27日,经本局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协助辨认,北京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从未许当事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并非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特许商品,属于假冒产品,侵犯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2022年3月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2022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D2座2楼红区24号的店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标识的半袖上衣,白色7件和黑色6件,共计13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并结合当事人口述,当事人从西柳中国商贸城四楼B座4349档口的胖欢欢大码店(李欢)处购进24件,进货价格是25元/件;从西柳中国商贸城五楼A座14街东天井5207档口的衣冠楚楚大码服饰处购进24件,进货价格是20元/件。当事人索要进货票据,涉案半袖上衣一共购进了48件。当事人共向顾客销售涉案半袖上衣35件,其中进价25元/件的半袖上衣销售了13件,销售价格35元/件;进货价格是20元/件的半袖上衣销售了22件,销售价格28元/件。2022年2月16日对已销售的涉案半袖上衣进行了召回,一共召回了33件,当事人将召回的服装退回了供货商,当事人索要了退货票据,其中进价25元/件的半袖上衣退回供货商11件;进价20元/件的半袖上衣退回22件。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512元,违法所得共计20元。
本局已将该案涉及供应商(西柳中国商贸城四楼B座4349档口的的商户和西柳中国商贸城五楼A座14街东天井5207档口的商户)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另,根据当事人口述,当事人于2022年2月8日在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D2座2楼红区24号的店铺从事服装经营,截止到案发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没有记账,故当事人无照经营期间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的丈夫办理了该处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青市监执二强制字[2022]13号)、涉案物品清单及涉案侵权物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半袖上衣侵犯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进货票据和销货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半袖上衣的购进、销售的事实情节;
4、当事人提供的退货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半袖上衣的退货的事实情节;
5、本局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请求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协助辨认的函》及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回函, 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半袖上衣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商标专用权;
6、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青市监执二延强字[2022]13号)及送达回证;
7、本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注册号41042901的商标注册情况,证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注册号41042901的商标注册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2022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T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照经营服装时间较短,在本局立案调查前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第二条第(三十五)项“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三十五)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销售涉案半袖上衣的行为中,既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存在以假充真的行为,存在竞合,另《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特别法,按照从一重处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半袖上衣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无照经营服装的行为,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第二条第(三十五)项“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三十五)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半袖上衣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没收侵权商品(“”标识的半袖上衣(白色)7件、“
”标识的半袖上衣(黑色)6件)。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4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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