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王灿霞服装店(王灿霞)涉嫌销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案
来源:西青市场局 发布日期:2022-04-18 13:5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14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王灿霞服装店

经营者:王灿霞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天津友联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D33楼蓝14号、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W0KP8P

经营范围:服装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2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天津友联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D33楼蓝14号、15号的天津市西青区王灿霞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T恤),涉案T恤的外表面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经营许可。本局对上述经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T恤依法予以扣押。2022227日,经本局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协助辨认,北京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从未许当事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并非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特许商品,属于假冒产品,侵犯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20223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2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天津友联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D33楼蓝14号、15号的店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标识的T恤,小童36件和大童8件,共计44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并结合当事人口述,因同批次购进还有其他未印有标识的T恤,当事人于2022215日分两单从天津市大胡同都行商城4楼粉区3大街7号的商户购进(联系人刘桂芝,联系电话:1350218474013820842467),索要进货票据,涉案T恤(小童)共购进40件,购进价格14/件,涉案T恤(大人)购进8件,购进价格17/件。当事人共向顾客销售涉案T恤(小童)4件,销售价格20/件,涉案T恤(大人)没有销售,标价22/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976元,违法所得共计24元。

本局已将该案涉及供应商(天津市大胡同都行商城4楼粉区3大街7号的商户)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青市监执二强制字[2022]14号)、涉案物品清单及涉案侵权物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T恤侵犯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权T恤的购进、销售的事实情节

4、本局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请求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协助辨认的函》及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回函, 证明当事人的涉案T恤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商标专用权;

5、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青市监执二延强字[2022]14号)及送达回证;

6、本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注册号41042901的商标注册情况,证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注册号41042901的商标注册情况。

20224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14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T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销售涉案T恤的行为中,既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存在以假充真的行为,存在竞合,另《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特别法,按照从一重处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T恤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5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 没收侵权商品(”标识的T恤(小童)36件、“”标识的T恤(大童)4)。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 月1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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