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共赢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来源:西青市场局 发布日期:2022-04-25 16:2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罚字202216

当事人:天津共赢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3PY1Q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万隆大胡同商业中心D2一楼蓝区1-5

法定代表人:叶道长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21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待售商品中有多款标示“MONCLER、“”的羽绒服和标示“”、“Evisu的裤子,并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道长妻子汪有莲经营的天津市西青区汪有莲服装商行的库房内查见了相同款式标示“MONCLER、“”的羽绒服。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MONCLER品牌商标权利人盟可睐股份公司(中文又名:蒙克雷尔股份公司)和“EVISU品牌商标权利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天津市西青区汪有莲服装商行(汪有莲)同样无法提供“MONCLER品牌商标权利人盟可睐股份公司(中文又名:蒙克雷尔股份公司)的经营许可。本局依法对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予以扣押。

2022218日,经本局请“MONCLER品牌商标权利人盟可睐股份公司(中文又名:蒙克雷尔股份公司)代理人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EVISU商标权利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代理人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协助辨认,盟可睐股份公司(中文又名:蒙克雷尔股份公司)未授权当事人和天津市西青区汪有莲服装商行(汪有莲)生产、销售及储存其任何产品,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同样未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储存其任何产品,涉案标示“MONCLER、“”的羽绒服和标示“”、“Evisu的裤子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238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道长进行了询问调查,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材料。

经调查,20222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道长妻子汪有莲经营的天津市西青区汪有莲服装商行的库房内查见标示“MONCLER、“”的羽绒服113件,标示“”、“Evisu的裤子185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记录并结合当事人口述,上述羽绒服和裤子均属于当事人,因其库房已满,将一部分羽绒服寄存于天津市西青区汪有莲服装商行的库房内,且由于包装袋混用,扣押时统计的羽绒服货号以及对应的数量不准确,当事人共购进001003004005006008六个货号的羽绒服,扣押时登记的“2103、“8225、“女款”、“卡其色”、“黑色”均属于上述六个货号。经核对,本局扣押标示“MONCLER、“”的羽绒服113件(型号001:17件,型号003:28件,型号004:18件,型号005:16件,型号006:17件,型号008:17件);标示“”、“Evisu的裤子185件(型号6602:62件,型号6603:42件,型号8821:29件,型号8827:36件,型号8801:16件)。

当事人自202111月至2022117日从广州金宝外贸服装城一个商户陆续采购标示“MONCLER、“”的羽绒服264件(型号00135件,购进价格300/件;型号003:55件,购进价格300/件;型号004:42件,购进价格285/件;型号005:40件,购进价格280/件;型号006:41件,购进价格310/件;型号008:51件,购进价格300/件),销售176件(型号00122件,销售价格320/件;型号003:37件,销售价格320/件;型号004:27件,销售价格305/件;型号005:25件,销售价格300/件;型号006:27件,销售价格325/件;型号008:38件,销售价格320/件),退货25件(型号001:4件,型号003:10件,型号004:3件,型号005:1件,型号006:3件,型号008:4件),均按原销售价格退款。

20222月份,当事人从辽宁省海城市西柳服装市场购进标示“”、“Evisu的裤子185件(型号6602:62件,型号6603:42件,型号8821:29件,型号8827:36件,型号8801:16件),标价90/件,未销售。

上述标示“MONCLER、“”的羽绒服和标示“”、“Evisu的裤子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因当事人只能提供供货商手机号码,无法提供准确身份信息,无法核查。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99905元,违法所得共计2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涉案侵权服装照片、协助辨认书(津青市监执二辨鉴通字〔2022151616-2号)、“MONCLER品牌商标权利人盟可睐股份公司(中文又名:蒙克雷尔股份公司)代理人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EVISU商标权利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代理人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道长的询问笔录、进销货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购进、销售情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津青市监执二强制字〔202216号、16-2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青市监执二延强字〔202216号)及送达回证

6、“MONCLER品牌商标权利人盟可睐股份公司(中文又名:蒙克雷尔股份公司)代理人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EVISU商标权利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代理人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代理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

20224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16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中,既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存在以假充真的行为,存在竞合,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应适用《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900

3没收标示“MONCLER”、“”的羽绒服113件(型号001:17件,型号003:28件,型号004:18件,型号005:16件,型号006:17件,型号008:17件)、标示“”、“Evisu”的裤子185件(型号6602:62件,型号6603:42件,型号8821:29件,型号8827:36件,型号8801:16件)。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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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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