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24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和畅食府
经营者姓名:邢建成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TR4U4F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190号
身份证号:
2022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内查见两块“果木烤鸭胸”,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熏烧烤肉制品;生厂商:天津市顺和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SC10412011400359;保质期:15天;生产日期:20220213;净含量:计量销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果木烤鸭胸(现场称重0.61kg)予以扣押,本局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邢建成进行询问调查,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为“愉肴麻辣香锅”品牌加盟店,从事麻辣香锅制售,由顾客自选菜品和口味,后厨加工,“果木烤鸭胸”是自选菜品之一,属于荤菜,荤菜按50元/斤销售(包含加工费用)。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从位于天津市西青区金三角批发市场B区11排20号的天津市西青区柳香食品店购进1箱(约10斤)涉案“果木烤鸭胸”,购进价格70元/箱,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果木烤鸭胸”的合格证明文件,且提供的进货票据无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自述涉案“果木烤鸭胸”超过保质期后共销售750g,通过外卖平台销售400g,共制作5份麻辣香锅,销售额558.7元;店内销售350g,无法统计制作成麻辣香锅后的销售额,按照荤菜销售价格50元/斤(1斤=500g)计算销售额为35元,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果木烤鸭胸”(0.61kg)按照荤菜销售价格50元/斤(1斤=500g)计算货值金额为61元。当事人没有收到消费者食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果木烤鸭胸”制作的麻辣香锅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
本案货值金额654.7元,违法所得为59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邢建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3、对经营者的邢建成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外卖平台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以及涉案“果木烤鸭胸”的购进、使用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果木烤鸭胸”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价格标签、当事人外卖平台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2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告字[2022]24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果木烤鸭胸”制作麻辣香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因当事人的工具、设备不是单独用于处理加工超过保质期的“果木烤鸭胸”,不予没收其工具、设备。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3.7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果木烤鸭胸(现场称重0.61kg);3.罚款10000元。
综上,对于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93.7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果木烤鸭胸(现场称重0.61kg);
4.罚款1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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