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欧亮眼镜店(苏立由)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来源:西青市场局 发布日期:2022-05-11 17:25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西青区欧亮眼镜店(苏立由)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天津市西青区欧亮眼镜店

92120111MA062QBE9T


——

苏立由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23号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23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欧亮眼镜店

经营者:苏立由

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南密云一支路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2QBE9T

20223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西青区密云一支路31号的大光明眼镜店未经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其公司注册商标。2022316日,执法人员前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南密云一支路31号进行核查,发现该店门外及店内收银台后背景墙挂有“欧明眼镜”字样牌匾,从事眼镜零售业务,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欧亮眼镜店。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印有“大光明眼镜”字样的配镜定制单若干、眼镜盒3个、眼镜布26块。“大光明”为注册商标,注册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注册号第162643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擦眼镜布;眼睛盒(镜片盒);眼睛(光学);眼睛玻璃;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眼镜框;(商品截止)。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大光明眼镜”的商标注册证或授权文件等相关证明。本局依法对上述侵犯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大光明”商标专用权的眼镜盒和眼镜布予以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2317日立案调查。2022318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苏立由进行了询问,当事人供述不能提供“大光明眼镜”的商标使用证明及授权使用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259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眼镜。(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开业后使用“大光明眼镜”字样的牌匾、配镜定制单,从事眼镜零售业务,并定制了印有“大光明眼镜”字样的眼镜盒和眼镜布,赠送给配眼镜的客户。20222月,当事人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处得知自己存在侵权行为,将牌匾更换为“欧明眼镜”,并重新定制印有“欧明眼镜”的眼镜盒和眼镜布。

当事人未注册过“大光明”、“大光明眼镜”商标,也未取得“大光明”、“大光明眼镜”商标的使用授权。注册商标“大光明”,注册号第162643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擦眼镜布;眼睛盒(镜片盒);眼睛(光学);眼睛玻璃;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眼镜框;(商品截止)”,注册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10828日至20110827日”并续展至20310827日。注册商标“大光明眼镜”,注册号第1969634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眼镜行(商品截止)”,注册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21121日至20121121日”并续展至20221120日。当事人经营印有“大光明眼镜”字样的眼镜盒和眼镜布,侵犯了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期间的进销台账,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对经营者苏立由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侵权的事实;

4.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提供的第1969634号“大光明眼镜”商标注册证、第1626431号“大光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延续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投诉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大光明眼镜”商标等情况;

5.当事人定制的印有“欧明眼镜”的眼镜盒和眼镜布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

20224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23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眼镜销售行业,其服务内容与第1969634号注册商标“大光明眼镜”核定服务项目相同,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同业经营者。

当事人经营印有“大光明眼镜”字样的眼镜盒和眼镜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印有“大光明眼镜”字样的眼镜盒和眼镜的行为,当事人主动停止使用印有“大光明眼镜”的眼镜盒和眼镜布,印制新的眼镜盒和眼镜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 没收印有“大光明眼镜”字样的3个眼镜盒、26款眼镜布;2.罚款3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1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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