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38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联旭蔬菜经营部
经营者:朱艳玲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欣杨道英伦名苑雅景园2-3-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WX576M
2022年3月21日,本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3月2日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天津绿选源蔬菜销售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91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与抽样单供货商联系电话联系,2022年3月2日天津绿选源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被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检的辣椒,是其2022年3月2日从当事人处购进。
本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22日将《检验报告》(NO:YG22061600060)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2000000002530096)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认真阅读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如果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截止2022年4月1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和异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4月2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2日销售给天津绿选源蔬菜销售有限公司的辣椒,是其2022年3月1日从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农产品物流园的孙荣建处购进,共购进20件,170元/件,核算购进价格170元/件。该批辣椒的销售价格是180元/件,包含2022年3月2日销售给天津绿选源蔬菜销售有限公司的1件辣椒,当事人共销售该批辣椒4件,因红旗农贸批发市场疫情原因,其余辣椒都腐烂自行销毁。当事人提供2022年3月1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农产品物流园与孙荣建的交易结算单。
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2022年4月2日,经本局执法人员向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和案件线索移送,2022年5月11日收到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证实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3月1日在寿光市农产品物流园与孙荣建的交易结算单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孙荣建的身份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2. 《检验报告》(NO:YG22061600060)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2000000002530096),证明涉案批次辣椒抽检情况;
3.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3月1日在寿光市农产品物流园与孙荣建的交易结算单,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与天津绿选源蔬菜销售有限公司杨秀华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票据和涉案产品,证明当事人与天津绿选源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交易情况;
6.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证明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7.当事人提交的《召回公告》、《排查整改报告》和《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
8.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涉案文本。
2022年5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38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提供了与供货商(孙荣建)的交易结算单,经本局协查交易记录真实有效,并且寿光市农产品物流园对进入物流园的商户均进行备案,提供了孙荣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涉案农产品未使用工具和设备,不予没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 月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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