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经营大肠菌群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奥尔良鸡肉三明治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7-19 15:3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经营大肠菌群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奥尔良鸡肉三明治案

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

911201117643244000

——

叶学敏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2〕1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19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211


当事人: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643244785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学敏


本局于202246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CS22030311),北京邻鲜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安定门东大街店202238日被抽检的奥尔良鸡肉三明治(生产日期:2022-03-07,规格型号:145/袋),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XQLC0009S-2020《冷藏主食、菜肴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n=5,c=2, m=10,M=100,实测结果:<10681900380320)。该抽检批次奥尔良鸡肉三明治(生产日期:2022-03-07)生产企业为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48日向北京邻鲜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安定门东大街店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4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材料。经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145/袋奥尔良鸡肉三明治,当事人当场出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报产单、配送单、厂检报告等材料。

当事人及北京邻鲜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安定门东大街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针对初查核实的情况,该案于2022420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可以提供该抽检批次奥尔良鸡肉三明治(生产日期:2022-03-07,规格型号:145/袋)的报产单、配送单、厂检报告、销售发票等材料,经当事人原因排查,造成大肠菌群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为设备、器械未严格消毒。当事人共生产经营抽检批次奥尔良鸡肉三明治103.10公斤(711个),生产成本为5.38/个,销售价格为6.2/,销售数量为103.10公斤,销售金额为4408.20元。当事人在接到被抽检批次不合格奥尔良鸡肉三明治的检验报告后,虽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成功召回,当事人亦没有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大肠菌群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奥尔良鸡肉三明治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408.20元,获违法所得4408.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奥尔良鸡肉三明治的现场情况;

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机构资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Q/XQLC0009S-2020》企业标准文本,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奥尔良鸡肉三明治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报产单、配送单、厂检报告、销售发票、成本核算表,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成本、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5、召回公告、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合格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和整改的情况。

本局于20227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撤销或者减轻处罚,理由为积极整改,出厂时有合格《出厂检验报告单》、可能在运输、周转中产生不合格结果。经复核,本局认为不符合从轻、减轻的情形,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45/袋奥尔良鸡肉三明治(生产日期:2022-03-07,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XQLC0009S-2020《冷藏主食、菜肴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n=5,c=2, m=10,M=100,实测结果:<10681900380320。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奥尔良鸡肉三明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设备不仅用于145/袋奥尔良鸡肉三明治生产,还用于生产其他商品,不予没收生产设备,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08.20元;2、处75000元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按一般性情形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4408.20元;

2.7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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