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48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永润干果批发商行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747G73L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3厅343号
经营者:张成玉
身份证号:
2022年4月22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3款花生米(凤利酥果仁、五香花生米、狗屁果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20日,本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C22120000110320407、GC22120000110320408、GC22120000110320409)、检验报告(No: LGD0422132、LGD0422133、LGD0422134),因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狗屁果仁”进行抽样登记时,将食品名称登记为“五香花生米”,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2120000110320409)与检验报告(No: LGD0422134)对应的被抽检产品为狗屁果仁。经抽样检验,上述3款花生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50g/100g,实测值:凤利酥果仁0.58g/100g、五香花生米0.75g/100g、狗屁果仁0.55g/100g)。
2022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C22120000110320407、GC22120000110320408、GC22120000110320409)附《检验报告》(No: LGD0422132、LGD0422133、LGD0422134),并告知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检和异议的权利。
2022年5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并受理了生产厂家天津市凤利坚果食品厂的复检及异议申请,其中天津市凤利坚果食品厂申请对凤利酥果仁进行复检,并对五香花生米、狗屁果仁的检验过程提出异议。2022年6月10日,复检机构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2DZS0002670), 报告载明经检验, 所检项目符合 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2022年6月17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复检结果告知天津市凤利坚果食品厂。2022年7月12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告知天津市凤利坚果食品厂对其提出的异议不认可。本局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成玉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了其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自述及提供的涉案食品(五香花生米、狗屁果仁)供货厂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单、检验报告,本局已将涉案食品供货厂商(天津市凤利坚果食品厂)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请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2022年6月7日,本局收到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确认了当事人从天津市凤利坚果食品厂购进涉案食品的事实。
2022年4月16日,当事人从天津市凤利坚果食品厂购进被抽检批次五香花生米(生产日期:2022年4月14日)25kg,购进价格14元/kg;购进被抽检批次狗屁果仁(生产日期:2022年4月11日)25kg,购进价格14元/kg。五香花生米销售价格14元/kg,狗屁果仁销售价格15.4元/kg,已全部销售。虽然当事人启动召回,但本案调查终结时没有消费者退货,也没有消费者向当事人反映食用了被抽检批次五香花生米和狗屁果仁后身体不适。
本案货值金额735元,违法所得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张成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C22120000110320408、GC22120000110320409)《检验报告》(No:LGD0422133、LGD0422134)、抽检照片,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五香花生米和狗屁果仁的抽检检验情况;
4、天津市凤利坚果食品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单、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对经营者张成玉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被抽检五香花生米和狗屁果仁的购进、销售情况;
5、《召回公告》、《原因排查报告》《整改报告》及粘贴召回公告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6、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营业执照和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抽检机构合法资格;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抽样单(编号:GC22120000110320409)及检验报告(No: LGD0422134)对应的产品为其经营的“狗屁果仁”。
8、《案件移送函》(津青市监执二案移字〔2022〕48号)《协助调查函》(津青市监执二协查字〔2022〕48号)《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
9、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
2022年8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进货时索要了销售票据、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和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不合格五香花生米和狗屁果仁已经全部售出且未召回,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过程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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