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54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广佳弘正食品商行
经营者:王松岗
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卞庄村富缔豪家具有限公司南侧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2PJD9A
2019年5月5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5月4日)
2022年6月7日,本局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9日委托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F2座1楼023号、024号的天津市西青区明润便利店销售的老醋花生(万盛兴牌,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进行抽样检测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果0.0393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天津市西青区明润便利店提供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涉案食品的合格证明都是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2022年5月10日和2022年5月20日销售给天津市西青区明润便利店老醋花生(万盛兴牌,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各10盒,共计20盒,销售价格3.5元/盒,共计70元。该批老醋花生(万盛兴牌,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是当事人2022年5月8日从天津市旺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4箱,36盒/箱,购进价格是105元/箱,共计420元。天津市西青区明润便利店2022年6月10日退货给当事人4盒涉案批次老醋花生。当事人于2022年16日将天津市西青区明润便利店2022年6月10日退货给当事人的4盒涉案批次老醋花生退还给天津市旺鑫商贸有限公司,退货单价为2.9元/盒。除去退货的4盒涉案老醋花生,当事人以3.5元/盒的价格将该批涉案老醋花生均已销售。当事人共销售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该批老醋花生(万盛兴牌,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供货商(天津市旺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退货票据,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被抽检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2022年6月20日,本局向天津市旺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助调查,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该局。2022年7月15日本局收到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1、天津市旺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8日销售给天津市西青区广佳弘正食品商行老醋花生(万盛兴牌,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2、天津市西青区广佳弘正食品商行提供的资质材料、进货票据和退货票据真实有效。
综上,当事人的货值金额504元,违法所得为81.6元。
本局已将天津市旺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案件线索移送其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NO:HBC221110047SP),证明涉案批次老醋花生抽检情况;
3.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确有此交易;
4.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老醋花生的情况;
5. 经当事人2022年6月20日确认,天津市西青区明润便利店提供的当事人2022年5月10日、2022年5月20日的销售票据和2022年6月10日的退货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给天津市西青区明润便利店涉案老醋花生和退货情况;
6. 当事人提供被抽样老醋花生(万盛兴牌,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供货商(天津市旺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退货票据,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被抽检批次《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情况;
7. 《协助调查函》及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证明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8.当事人提交的《召回公告》、《排查整改报告》和《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
9.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涉案文本;
10. 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和检验能力。
2022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54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老醋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涉案老醋花生(万盛兴牌,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供货商(天津市旺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退货票据,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被抽检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老醋花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未使用工具和设备,不予没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1.6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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