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李金钟蔬菜店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姜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9-09 14:33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西青区李金钟蔬菜店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姜案

天津市西青区李金钟蔬菜店

92120111MA075B0Q30



李金钟

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2〕50号

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姜

1、没收违法所得33元;2、罚款3000元;3、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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