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有味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9-28 10:21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CaseENTNAMEREGNOZZJGDMFDDBRMCPenDecNoIllegActTypePenTypepenbasis
JudAuthPenDecIssDateremarks
天津市西青区有味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生产经营食品案天津市西青区有味饭店92120111MA05WDPM0H——岳振伟津青市监中罚〔2022〕35号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生产经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罚款;没收非法财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履行,15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4/2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