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86号
当事人:天津洪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祁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福姜路福雅花园11号楼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9L0Y73
身份证号码:
2022年8月31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天津洪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洪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福姜路福雅花园11号楼501室的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天津洪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迹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2022年9月1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登记时是由代办公司代办,登记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福姜路福雅花园11号楼501室。根据当事人自述其实际准备登记住所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福姜路福雅花园1号楼1501室,因代办公司疏忽,将地址登记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福姜路福雅花园11号楼501室。经我局执法人员与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福姜路福雅花园11号楼501室房产权利人核实,房产权利人未向当事人出租过该处房屋。2018年1月12日取得天津洪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以来,从未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福姜路福雅花园11号楼501室经营。当事人在2018年1月12日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内容虚假,并未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当事人未在市西青区中北镇福姜路福雅花园11号楼501室经营,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和受托人身份;
3.执法人员对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福姜路福雅花园11号楼501室进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情况;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情况;
5.执法人员调取天津洪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档案》。
2022年9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86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洪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其申请人承诺已取得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福姜路福雅花园11号楼501室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但是其并未取得该住所的合法使用权,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不属实,并且从未在该处经营过。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第五条“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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