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西青区诗颜化妆品销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 天津市西青区诗颜化妆品销售店 | 92120111MA07046R3R | —— | 赵娜娜 |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2〕23号 | 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无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且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警告;罚款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930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2〕23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诗颜化妆品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7046R3R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瑞欣家园52-7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娜娜
2022年6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反映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瑞欣家园52-703的天津市西青区诗颜化妆品销售店,在其拼多多网店“惠真氏形象店”销售的“日本原装嘉娜宝洗面奶”和“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化妆品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和备案,请求查处。2022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网上店铺“惠真氏形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网店中的产品“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处于在售状态,“日本原装嘉娜宝洗面奶”已经下架停售,现场未发现“日本原装嘉娜宝洗面奶”,发现一瓶无中文标签的“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的注册、备案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2年6月23日予以立案。
2022年6月24日至27日,我局收到庄俊生等举报人对当事人销售“日本原装嘉娜宝洗面奶”、“CANMAKE日本井田睫毛护理精华液”、“日本CANMAKE毛孔隐形膏修正液”、“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等四种无中文标签化妆品问题的举报,我局予以并案调查处理。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网店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网店已经下架停止销售“日本原装嘉娜宝洗面奶”、“CANMAKE日本井田睫毛护理精华液”、“日本CANMAKE毛孔隐形膏修正液”、“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等进口化妆品,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上述商品以及其他未粘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收到陈观顺等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销售“日本原装嘉娜宝洗面奶”、“日本井田睫毛护理精华液”、“日本CANMAKE毛孔隐形膏修正液”、“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日本white conc沐浴露全身美白沐浴乳”、“日本嘉娜宝kracie肌美精naive植物精华保湿水蜜桃柠檬柚子沐浴露”、“日本Kose高丝suncut亮白精华防晒霜”等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等问题的举报材料,我局予以并案调查处理。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日本原装嘉娜宝洗面奶”、“CANMAKE日本井田睫毛护理精华液”、“日本CANMAKE毛孔隐形膏修正液”、“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日本嘉娜宝kracie肌美精naive植物精华保湿水蜜桃柠檬柚子沐浴露”属于普通化妆品;“日本white conc沐浴露全身美白沐浴乳”、“日本Kose高丝suncut亮白精华防晒霜”属于特殊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未查询到涉案产品“日本white conc沐浴露全身美白沐浴乳”、“日本Kose高丝suncut亮白精华防晒霜”、“日本原装嘉娜宝洗面奶”、“ CANMAKE日本井田睫毛护理精华液”、“日本CANMAKE毛孔隐形膏修正液”、“日本嘉娜宝kracie肌美精naive植物精华保湿水蜜桃柠檬柚子沐浴露”、“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的注册信息或者备案信息。
上述7种涉案化妆品均是当事人从淘宝网店上购进,无中文标签,不能提供注册或备案证明,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进货查验记录。“日本原装嘉娜宝洗面奶”从淘宝平台“全球严选”购进,购进价格19元/瓶,销售价格为28.90元/瓶,购进3瓶,销售3瓶,其中2瓶已退款,但是没有收到退货;“CANMAKE日本井田睫毛护理精华液” 从淘宝平台“全球严选”购进,购进价格为35.8元/瓶,销售价格为49元/瓶,购进2瓶,销售2瓶,全部已退款,但是没有收到退货;“日本CANMAKE毛孔隐形膏修正液” 从淘宝平台“美妆屋”购进,购进价格35元/瓶,销售价格66.66元/瓶,购进2瓶,销售2瓶,其中一瓶已退款,但是没有收到退货;“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 从淘宝平台“日本代购”购进,购进价格24元/瓶,共购进32瓶,其中2瓶销售价格为43元/瓶,已退款,但是仅收到一瓶退货,另外30瓶销售价格为44.65元/瓶;“日本white conc沐浴露全身美白沐浴乳” 从淘宝平台“星野家全球严选馆”购进,实际购进了5瓶,其中规格是150ml/瓶的购进4瓶,360ml/瓶的购进1瓶,购进价格为55元/150ml瓶,68元/360ml瓶,销售价格为65元/150ml瓶,85元/360ml瓶,销售了5瓶(其中150ml的4瓶,360ml的1瓶),其中2瓶已退款(均为150ml/瓶),但是没有收到退货;“日本嘉娜宝kracie肌美精naive植物精华保湿水蜜桃柠檬柚子沐浴露”是从淘宝网店“大阪岛之内日本代购”购进1瓶,购进价格是36.9元/瓶,销售价格为50元/瓶,销售了1瓶;“日本Kose高丝suncut亮白精华防晒霜” 从淘宝平台“HT日本直送”购进,购进了1瓶,购进价格75元/瓶,销售价格为79元/瓶,已退款未退货。本案货值金额2220.82元,违法所得333.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和扣押物品情况;
2.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3.2022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备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4.举报人提供的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图片、网络订单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店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价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价格截图1份,证明涉案产品购进价格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事实;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化妆品数据查询网页截图1份,证明对涉案化妆品注册备案查询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2年9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一罚告〔2022〕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销售的“日本white conc沐浴露全身美白沐浴乳”、“日本Kose高丝suncut亮白精华防晒霜”等进口特殊化妆品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销售的“日本原装嘉娜宝洗面奶”、“CANMAKE日本井田睫毛护理精华液”、“日本CANMAKE毛孔隐形膏修正液”、“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 “日本嘉娜宝kracie肌美精naive植物精华保湿水蜜桃柠檬柚子沐浴露”等进口普通化妆品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进口化妆品为最小销售单元,无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无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且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无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且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的违法行为,存在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真反省自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改正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所指的减轻处罚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500元。
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无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且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3.56元;2.没收“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1瓶;3.罚款25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33.56元;3.没收“日本进口花王cape定型喷雾”1瓶;4.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类案件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涉及专利、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类案件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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