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军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0-09 15:3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刘玉军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刘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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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2〕45号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09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2〕45号


当事人:刘玉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碧城农贸批发市场4号棚8号摊位

经营者:刘玉军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收到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津南执一案移〔2022〕9号),天津市津南区快乐人家副食超市2022年4月19日被风险监测的小白菜,经风险监测,吡虫啉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参考标准:≤0.5mg/kg,检测结果:1.1mg/kg)。天津市津南区快乐人家副食超市被风险监测批次小白菜供货方为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碧城农贸批发市场4号棚8号摊位的刘玉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针对初查核实的情况,该案于2022年9月7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风险监测批次小白菜供货商的资质、产地证明及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共购进风险监测批次的小白菜10斤,进货价格为0.5元/斤,销售价格为0.7元/斤,共销售10斤。当事人在接到被风险监测批次不合格小白菜的检验报告后,虽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但因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当事人亦没有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当事人不能提供风险监测批次小白菜的产地证明及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构成要件。本案小白菜货值金额7元,获违法所得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案件移送函及其附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白菜风险监测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3.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销售小白菜的事实情节,涉案产品采购数量、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4.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和召回的情况。

本局于2022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2〕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元。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按一般性情形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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