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78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中鹏酒店用品批发部
经营者:周中鹏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迎水西道36号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院内3厅3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38TT2T
经营范围:酒店用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6月1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迎水西道36号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院内3厅305号的天津市西青区中鹏酒店用品批发部销售的高效洗洁精(商标:徽洁;生产单位:合肥洁浪日化有限公司;规格型号:5Kg/桶),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9日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总活性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T9985-2000标准,依据《2022年西青区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含果蔬清洗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总活性物含量,检测方法:GB/T9985-2000,标准要求:≥15%,检测结果:12.9%)
2022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直接送达了《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津青市监监检鉴结〔2022〕3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QT03-1436-2022),并告知你单位可在收到不合格抽查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你单位自收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津青市监监检鉴结〔2022〕3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QT03-1436-2022),15日内未向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8日将《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津青市监监检鉴结〔2022〕3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QT03-1436-2022)直接送达当事人并邮寄送达涉案产品生产企业(合肥洁浪日化有限公司),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不合格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截止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022年7月28日,经审批予以立案。
2022年7月9日,我局收到涉案高效洗洁精生产企业(合肥洁浪日化有限公司)出具的《徽洁高效洗洁精调查情况说明》,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洗洁精不是其公司生产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高效洗洁精。
2022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高效洗洁精(商标:徽洁;生产单位:合肥洁浪日化有限公司;规格型号:5Kg/桶)1桶,该高效洗洁精为2022年6月1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在当事人处进行抽样检验时的备份样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高效洗洁精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经鉴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高效洗洁精依法予以扣押。
“徽洁”商标于2015年5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合肥洁浪日化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25357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含“洗洁精”,2021年7月3日该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左从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2022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识为“徽洁”高效洗洁精1桶(该洗洁精为2022年6月1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在当事人处进行抽样检验时的备份样品)。根据当事人口述,上述洗洁精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从一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当事人没有留下该推销人员联系方式,也现已无法联系上对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索要正式的进货票据,没有索要供货方相关资质材料。涉案高效洗洁精当事人一共进货5件,4桶/件,共20桶,进货价格为63元/件,共315元。当事人按照批发68元/件的销售价格共销售3件;按照零售20元/桶的销售价格共销售7桶(包括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检验使用的3桶)。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64元,违法所得44.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津青市监监检鉴结〔2022〕3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QT03-1436-2022)和送达回证,证明抽检的情况;
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0220340029),证明抽检机构资质;
4、执法人员邮寄送达涉案产品生产企业(合肥洁浪日化有限公司)的信息截图及生产企业出具的《徽洁高效洗洁精调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高效洗洁精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青市监执二强制字[2022]78号)、涉案物品清单及涉案侵权物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高效洗洁精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洗洁精情况;
7、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高效洗洁精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8、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9、“徽洁”商标权利人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高效洗洁精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年10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7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涉案高效洗洁精(商标:徽洁;生产单位:合肥洁浪日化有限公司;规格型号:5Kg/桶),经抽样检验,总活性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T9985-2000标准,依据《2022年西青区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含果蔬清洗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GB/T9985-2000属于推荐性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一条第(三)项“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高效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权高效洗洁精的行为中,既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存在以假充真销售产品的行为,存在竞合,从一重处,应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侵权高效洗洁精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高效洗洁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4.75元;
3、没收侵权商品(标识为“徽洁”高效洗洁精1桶)。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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