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青泽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来源:西青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10-27 17:1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青市监执二处罚202295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青泽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赵庆泽

身份证号码: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小沙沃村光华路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20111MA069RJW88

经营范围:蔬菜、谷物、水果种植、销售;家禽、水产养殖、销售;农业休闲旅游项目开发;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823日,本局接举报,反映天津市西青区青泽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的“天津市西青区青泽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小店”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自磨面粉及副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282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的“天津市西青区青泽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小店”内销售自磨面粉,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只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97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22715日开始在其“抖音”平台上的“天津市西青区青泽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小店”销售自磨面粉及副产品(麦麸)。当事人购进小麦,经过磨坊加工成面粉,经过自购包装袋的包装后进行销售。经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抖音”平台销售订单情况,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的销售情况如下: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70粉全麦粉净10-70小麦面粉净重10斤(适合包饺子)销售订单数70单,单价49元;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70粉全麦粉净10-70小麦面粉净重20斤(适合包饺子)销售订单数3单,退货3单,未销售;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70粉全麦粉净10-麦麸子净重7斤销售订单数2单,退货1单,单价20元;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70粉全麦粉净10-全麦面粉和70面粉双拼(净重10斤)销售订单数77单,单价49元;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70粉全麦粉净10-全麦面粉和70面粉双拼(净重20斤)销售订单数2单,退货2单,未销售;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70粉全麦粉净10-全麦小麦面粉净重10斤(适合蒸馒头)销售订单数99单,单价49元;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70粉全麦粉净10-小糖人面粉净重10斤销售订单数1单,退货1单,未销售;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全麦粉净10-70小麦面粉净重10斤销售订单数33单,单价49元;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全麦粉净10-70小麦面粉净重10斤(适合包饺子)销售订单数546单,退货96单,单价49元;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全麦粉净10-麦麸子净重5斤销售订单数1单,退货1单,未销售;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全麦粉净10-麦麸子净重7斤销售订单数28单,单价20元;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全麦粉净10-全麦面粉和70面粉双拼(净重10斤)销售订单数545单,退货134单,单价49元;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全麦粉净10-全麦小麦面粉净重10斤销售订单数37单,退货2单,单价49元;辛口纯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全麦粉净10-全麦小麦面粉净重10斤(适合蒸馒头)销售订单数722单,退货149单,单价49元;辛口新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全麦粉净重7.9-8-70小麦面粉净重7.9-8斤销售订单数110单,单价39元;辛口新小麦现磨现卖麦香味全麦粉净重7.9-8-全麦小麦面粉净重7.9-8斤销售订单数138单,单价39元。

综上,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15091元,违法所得4787.25元。

202296日,本局委托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自磨面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17《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0-2017《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卫生部公告[2011]4号 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202282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扣押情况;

3.20229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4.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销售订单和销售的产品进行确认,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截止2022826日的订单数据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订单情况;

6.202296日本局委托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小麦粉进行抽检的《委托书》、《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检验期间告知书》,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抽检的情况;

7. 《检验报告》(NO:DC22120111115631711)、《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8. 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证明抽检机构合法资格;

9.经当事人确认,《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11.当事人对其销售订单情况和订单数据筛选的确认,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12.当事人提供包装袋、快递费、外包装箱和原料(小麦)的购进情况,证明当事人的成本情况;

13.当事人对各产品销售订单的确认,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202210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202295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且经本局抽样检验,涉案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使用工具和设备属于共用工具和设备,决定不予没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87.25元;2.处货值金额(115091元)0.017倍罚款1956.55元;3.没收自磨面粉(5KG12袋、散装面粉18袋、散装麦麸1袋和包装袋23个。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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