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米优购孕婴食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0-31 15:3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西青区米优购孕婴食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天津市西青区米优购孕婴食品店

92120111MA0781AF6P

——

马超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2〕67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31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2〕67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米优购孕婴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781AF6P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景园里31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超


2022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内摆放着“贝倍键婴幼儿植萃润肤乳”(制造:广州市睿盈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RY190610MA01,限期使用日期:20220615,净含量:100克)1盒,至执法人员查处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9日对上述涉案化妆品本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本局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化妆品“贝倍键婴幼儿植萃润肤乳”(制造:广州市睿盈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RY190610MA01,限期使用日期:20220615,净含量:100克)是当事人经营者马超于2019年11月10日购进,购进价格为128.75元每盒,销售价格为58元每盒,涉案化妆品共购进1盒,没有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58元,无违法所得。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供货商的资质和备案证明,以及进货查验记录及购买凭证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马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睿盈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备案信息及进货查验记录,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凭证、销售记录,证明涉案化妆品的购销情况。

本局于2022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2〕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化妆品没有销售至消费者,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没收“贝倍键婴幼儿植萃润肤乳”(生产批号:RY190610MA01,限期使用日期:20220615)1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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