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社会山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0-14 15:3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社会山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案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社会山店

91120111MA06A48F1J

——

王建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1〕45号

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60000元。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4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2〕45号


当事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社会山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A48F1J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321号社会山广场2号楼负一层B1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建


2022年9月1日,根据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高价销售小白菜、菠菜、生菜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321号社会山广场2号楼负一层B126的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社会山店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京包菜、黄瓜、西红柿、大葱、西葫芦、油菜、快菜、大白菜、圆椒、蒜苔、芹菜、蒜头、胡萝卜、平菇、菠菜、小白菜、生菜、新土豆、茴香、香菜的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取了上述商品的销售流水。经查,当事人当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天津总部上述蔬菜的蔬菜预配送单、销售流水,但不能提供天津总部的进货凭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店内所售蔬菜均由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店)统一购进、统一发往当事人所在门店和其他门店,竞品蔬菜由各门店自主定价销售,非竞品蔬菜由总店统一定价销售。当事人销售的20种蔬菜,进销差价率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100%)见下图。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社会山店2022年8月23日至9月1日蔬菜进销差价率


8月23日

8月24日

8月25日

8月26日

8月27日

8月28日

8月29日

8月30日

8月31日

9月1日

京包菜

17.86%

17.86%

17.86%

-0.95%

-12.38%

-12.38%

4.76%

3.70%

-14.78%

44.55%

黄瓜

26.77%

26.77%

26.77%

26.77%

42.62%

42.62%

44.42%

30.22%

30.22%

39.30%

西红柿

26.35%

2.45%

5.29%

42.38%

-9.75%

-9.75%

-17.60%

-17.60%

30.00%

49.17%

大葱

22.58%

19.50%

49.45%

49.92%

49.92%

72.81%

63.88%

72.07%

72.07%

3.10%

西葫芦

40.74%

40.74%

5.47%

5.47%

-5.08%

-5.08%

-5.08%

-5.08%

-5.08%

-33.56%

油菜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快菜

25.19%

25.19%

25.19%

25.19%

25.06%

25.06%

25.61%

17.41%

10.89%

10.89%

大白菜

35.08%

47.09%

47.09%

47.09%

37.66%

37.66%

37.66%

37.66%

22.31%

22.31%

圆椒

46.03%

46.03%

1.70%

22.11%

1.70%

1.70%

1.70%

1.70%

0.00%

0.00%

蒜苔

30.91%

24.68%

24.68%

24.68%

24.68%

24.68%

24.68%

30.91%

30.91%

30.91%

芹菜

35.37%

35.37%

5.29%

49.87%

49.87%

53.93%

49.87%

35.91%

35.91%

35.91%

蒜头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胡萝卜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平菇

0.00%

0.00%

0.00%

-3.96%

-3.96%

-3.96%

0.00%

0.00%

0.00%

0.00%

菠菜

13.80%

13.80%

13.80%

7.37%

5.67%

34.00%

26.86%

0.00%

13.38%

84.59%

小白菜

26.83%

8.71%

24.75%

0.00%

13.27%

40.41%

39.61%

35.00%

21.72%

37.27%

生菜

14.43%

14.43%

9.49%

9.49%

36.90%

36.90%

36.90%

-17.98%

39.71%

44.21%

新土豆

0.00%

-21.16%

49.37%

0.00%

0.00%

0.00%

33.89%

72.29%

42.26%

51.75%

茴香

15.34%

6.47%

8.13%

27.98%

0.00%

26.66%

26.01%

0.00%

0.00%

0.00%

香菜

47.40%

22.69%

22.69%

22.69%

0.00%

0.00%

0.00%

10.28%

20.61%

47.40%

2022年1月9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公告》(津市场防控[2022]2号(总第261号))发布,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进行告诫。2022年8月24日,天津市出现一例新型管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天津市正式进入新一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当事人2022年8月23日20种蔬菜进销差价率为基准,西葫芦、油菜、快菜、圆椒、蒜苔、蒜头、胡萝卜、平菇、香菜等九种蔬菜2022年8月24日至9月1日进销差价率未见显著增加。京包菜、黄瓜、西红柿、大葱、大白菜、芹菜、菠菜、小白菜、生菜、新土豆、茴香等11种蔬菜2022年8月24日至9月1日进销差价率显著增加。通过调取人人乐津塘店8月24日至9月1日小白菜、菠菜、生菜、新土豆、茴香、香菜进销差价率,当事人上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和销售价格均显著增加。通过查询2022年8月24日至9月1日天津各大农贸批发市场重点商品批发价格监测表,发现当事人上述蔬菜的进货价格显著高于各大农贸市场的销售价格。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总店的进货凭证,无法确认蔬菜的进货价格。故无法确定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蔬菜的现场情况;

3.署名为揍似没有核发布的微博,证明当事人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事实;

4.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11种蔬菜2022年8月24日至9月1日购进、销售的事实情节。

5、总店的蔬菜预配送单,证明当事人上述蔬菜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等情况。

6、总店营业执照、总店线上单品商品指令售价文件,证明总店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具有竞品蔬菜定价权的事实情节。

7、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蔬菜的销售流水,证明当事人蔬菜的销售情况、销售价格过高情形。

8.人人乐津塘店8月24日至9月1日小白菜、菠菜、生菜、新土豆、茴香、香菜生鲜价格明细,9月1日各区蔬菜零售价格监测表,8月24日至9月1日天津各大农贸批发市场重点商品批发价格监测表,证明当事人蔬菜进销差价率过高的情形,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或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2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2〕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2﹞60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三)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第(四)项“前款“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的规定,2022年8月24日至9月1日当事人销售的京包菜、黄瓜、西红柿、大葱、大白菜、芹菜、菠菜、小白菜、生菜、新土豆、茴香进销差价率最高分别为44.55%、42.62%、49.17%、72.81%、47.09%、53.93%、84.59%、40.41%、44.21%、51.75%、27.98%,均显著高于2022年8月23日基准进销差价率,且在2022年1月9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公告》(津市场防控[2022]2号(总第261号))发布之后,2022年8月24日天津市新一轮疫情第一例新型管状病毒病例出现,在此期间其违法行为继续发生。2022年1月9日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哄抬物价,则可以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当事人销售京包菜、黄瓜、西红柿、大葱、大白菜、芹菜、菠菜、小白菜、生菜、新土豆、茴香进销差价率均构成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排查原因,严格落实整改义务,主动下调蔬菜价格,严控进销差价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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