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2〕68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婷芝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2PT579
经营场所: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村内底商楼一层由东第十四门
经营者:高国婷
2022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甄米琦甄好睡眠面膜”(生产批号:W27152234,限期使用日期:2020/06/05,净含量:120克)1盒,至执法人员查处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0日对上述涉案化妆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了扣押。本局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甄米琦甄好睡眠面膜”(生产批号:W27152234,限期使用日期:2020/06/05,净含量:120克)是2019年前后从“天津爱莲玖美化妆品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199元/盒,销售价格为398元/盒,涉案化妆品共购进2盒,自用一盒,被扣押一盒,没有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39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以及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为其他商品共用,无专用物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甄米琦甄好睡眠面膜”(生产批号:W27152234,限期使用日期:2020/06/05,净含量:120克)属于普通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能够查询到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甄米琦甄好睡眠面膜”的备案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高国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数据查询网页截图1份,证明对涉案化妆品备案的查询情况。
2022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一罚告〔2022〕6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所指的减轻处罚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化妆品“甄米琦甄好睡眠面膜”(生产批号:W27152234,限期使用日期:2020/06/05,净含量:120克)1盒;2.罚款1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化妆品“甄米琦甄好睡眠面膜”(生产批号:W27152234,限期使用日期:2020/06/05,净含量:120克)1盒;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类案件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涉及专利、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类案件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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