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合医院(普通合伙)在官方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西青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9-27 18:3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处罚〔202275

当事人:天津嘉合医院(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QJ160D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黑牛城道221号

法定代表人:刘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8月19日,执法人员接符某来信举报,对当事人官方网站www.tjjhyy.cn进行检查,当事人医院官网“主页→专家团队→赵玉庆”页面,(网址https://www.tjjhyy.cn/index.php?m=home&c=View&a=index&aid=109)写有“无死亡率”“无副作用”等用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9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医院官网“主页→专家团队→赵玉庆”页面写有“应用云克治疗以上疾病及相关免疫缺陷疾病,不仅提高病人免疫功能,而且治疗效果良好,无副作用!” ;“对急危重症(如严重休克、严重哮喘、阻塞性肺、呼吸衰竭肺动脉高压、呼吸窘迫综合症、心梗、恶性高血压、严重心律紊乱、心衰心功能ⅢⅣ级、严重冠心病、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重型糖尿病、严重过敏体质、类风湿性关节脊柱强直、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严重脑病后遗症、痴呆症、肾衰、肌营养不良、肌强直、重症肌无力、癫痫、帕金森病、恶性高热等)、超高龄老年病人及特殊病种(如嗜鉻细胞瘤、甲亢和甲旁亢及各种内分泌病等)的麻醉位置,有较高造诣,独特方法和效果,达到安全、舒适、平稳、满意,无死亡率”等语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其中“云克疗法”属于一种治疗骨质疏松的医疗方法;赵玉庆一事在嘉合医院运用云克疗法治疗过三位病人,这三位病人没有副作用。上述语句,属于对医生和医疗方式的介绍,介绍语句中提到“无副作用”、“无死亡率”等语句,构成了在医疗广告中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广告法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3.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违反广告法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4.网页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广告法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5.网页维护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维护费用。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本人签字认可。

2022年9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李罚告〔2022〕7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广告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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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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