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2022〕113号
当事人:天津博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立强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复康路利海家园19-1-B5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TB5L4E
经营范围:制冷设备、安防设备、消防设备、光伏发电设备、机电设备、通风设备销售、安装、维修;建筑装饰工程;网络工程;暖通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8日,本局接举报,反映天津博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百度平台跨区域推广,在没有获得格力官方的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冒充格力售后,打着格力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大范围的欺骗全国各地的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格力空调售后维修服务-博津制冷”和“格力空调客户服务中心”的名义,并使用“”图样,在百度推广上宣传并开展空调售后维修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11月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本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4982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电器的安装与维修等),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7205413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电器的安装与修理等),专用权期限为2022年3月7日至2032年3月6日。
2022年1月1日,当事人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格力电器产品售后服务承揽合同》(甲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天津博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并取得《售后服务商》(单位编号:030579(S0300578))证书。《格力电器产品售后服务承揽合同》约定“二、承揽区域”规定为天津市,“十一、其他约定”第8条“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格力”、“GREE”、“大松”、“TOSOT”、“晶弘”、“KINGHOME”字样及以格力名义在114等公众信息台、媒介或网络登记,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展任何业务(含本合同约定义务),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同时终止本合同及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未取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格力空调售后维修服务-博津制冷”和“格力空调客户服务中心”的名义,并使用“”图样,在百度推广上宣传并开展空调售后维修服务。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开展百度推广经营和利润情况,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0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5000元。2022年11月2日,经执法人员查询百度网站,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商》证书、《格力电器产品售后服务承揽合同》、服务工作证(宋立强)、《售后网点基础信息》、《百度推广服务框架三方协议》及《补充协议》;
3、当事人确认的百度推广网页6页,证明当事人在百度推广的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侵权的事实情节;
5、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1049822号和第47205413号“”商标注册信息,证明商标注册人信息;
6、本局于2022年11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青市监执二限提字[2022]113号);
7、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开展百度推广经营和利润情况,证明当事人的利润情况。
2022年1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2022〕113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2022年12月20日提出申辩意见:一,我公司在2022年1月 1号已经取得“格力售后服务商”资质,属于格力品牌授权的服务商,我们虽然在网络上做了推广业务,但是一直也是以“格力服务商”身份在经营 ,并没有冒充格力官方,望领导核实。二,主观无故意侵权。三,处罚过重。
2022年1月1日,当事人(乙方)虽然取得《售后服务商》证书。但是根据其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格力电器产品售后服务承揽合同》约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格力”、“GREE”、“大松”、“TOSOT”、“晶弘”、“KINGHOME”字样及以格力名义在114等公众信息台、媒介或网络登记,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展任何业务(含本合同约定义务)。当事人在未取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格力空调售后维修服务-博津制冷”和“格力空调客户服务中心”的名义,并使用“ ”图样,在百度推广上宣传并开展空调售后维修服务,侵害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已根据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049822号和第47205413号“”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本局认为,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当事人在其百度推广网页使用的商标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进行比对,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侵权的商标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二、当事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约的格力电器产品售后服务商,其主营业务为空调安装与修理。当事人在百度推广上开展的空调售后维修服务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三、当事人在百度推广网页商标使用在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定义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适用《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涉及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不予没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2.处违法经营额(200000元)0.1倍罚款2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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