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全家乐食品自选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01-13 16:20

天津市西青区埔鑫源便利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西青区全家乐食品自选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天津市西青区全家乐食品自选店



92120111MA062W0L2R












于克娟










津青市监稳处罚〔2022〕111号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混放销售的行为




处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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