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埔鑫源便利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西青区全家乐食品自选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天津市西青区全家乐食品自选店 | 92120111MA 062W0L2R | 于克娟 | 津青市监稳处罚〔2022〕111号 |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 处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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