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2〕47号
当事人:天津西青区迷你化妆品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HUDQ2L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40号鑫百顺便利店旁边(YinG/全球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滢
2022年9月13日,本局办案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40号鑫百顺便利店旁的店铺(YinG/全球购)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FACE CLEAR PERFECT CLEANSING FOAM VIDIVICI”(AE201,20231128)、“MILD AMINO FACIAL FOAM VIDIVICI”(AJ009 20240424)、“后拱辰享”(20250117)、“BOBBI BROWN Soothing Cleansing Oil”(E21)、“雪花秀”(DJ4095 20220828)五款化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其中“雪花秀”(DJ4095 20220828)已经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了扣押。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2年9月17日予以立案。
2022年9月24日,我局接到孔女士举报,称其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星河湾花苑24号楼底商(YinG/全球购)店铺购买的化妆品赫莲娜面霜(HELENA RUBINSTEIN)是假货,请求查处。2022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地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给孔女士的化妆品为“HELENA RUBINSTEIN”面霜一套(白色、黑色各一瓶)、“LA MER THE EYE CONCENTRATE”眼霜和“LA MER THE CONCENTRATE”精华各一瓶,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举报所涉及的化妆品。王滢对销售给举报人化妆品的事实给予了确认。我局予以并案调查处理。
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王滢进行询问调查,并对其经营场所发现改变后未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2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王滢进行第二次询问。
2022年10月17日,我局向涉案进口化妆品的境内责任人纪伊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分别向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未回函)、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发函对涉案化妆品进行协助鉴别。
2022年11月2日,纪伊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我局于11月3日,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局津青市监执一协查字〔2022〕47号协助调函回函证实两款化妆品“FACE CLEAR PERFECT CLEANSING FOAM VIDIVICI”(AE201,20231128)、“MILD AMINO FACIAL FOAM VIDIVICI”(AJ009 20240424)为普通化妆品,已经取得备案,无法鉴定商品真伪。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回函证实,后拱辰享气韵生润颜洁面膏已取得备案,送鉴产品为水货,非经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渠道进入国内市场的化妆品。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回函证实“雪花秀”(DJ4095 20220828),真货;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回函显示赫莲娜面霜(HELENA RUBINSTEIN)无法通过图片判断真伪。
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能够查询到化妆品“BOBBI BROWN Soothing Cleansing Oil”和“LA MER THE EYE CONCENTRATE”眼霜和“LA MER THE CONCENTRATE”精华的备案信息。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用于经营的“FACE CLEAR PERFECT CLEANSING FOAM VIDIVICI”(AE201,20231128)、“MILD AMINO FACIAL FOAM VIDIVICI”(AJ009 20240424)、“后拱辰享”(20250117)、“BOBBI BROWN Soothing Cleansing Oil”(E21)、“雪花秀”(DJ4095 20220828)、“HELENA RUBINSTEIN”面霜一套(白色、黑色各一瓶)、“LA MER THE EYE CONCENTRATE”眼霜和“LA MER THE CONCENTRATE”精华,8款化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其中“雪花秀”(DJ4095 20220828)已经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属于普通化妆品。通过发函协查鉴别、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等方式调查,“FACE CLEAR PERFECT CLEANSING FOAM VIDIVICI”(AE201,20231128)、“MILD AMINO FACIAL FOAM VIDIVICI”(AJ009 20240424)、“后拱辰享”(20250117)、“雪花秀”(DJ4095 20220828)、“HELENA RUBINSTEIN”面霜一套(白色、黑色各一瓶)、“LA MER THE EYE CONCENTRATE”眼霜和“LA MER THE CONCENTRATE”精华等化妆品已经备案。
经查,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从一个代购人手中购进的。“FACE CLEAR PERFECT CLEANSING FOAM VIDIVICI”(AE201,20231128)购进价格是128元/瓶,购进数量1瓶,销售价格138元/瓶;“MILD AMINO FACIAL FOAM VIDIVICI”(AJ009 20240424)购进价格是98元/瓶,购进数量1瓶,销售价格108元/瓶;“后拱辰享”(20250117)购进价格是128元/瓶,购进数量1瓶,销售价格148元/瓶;“雪花秀”(DJ4095 20220828)购进价格是108元/瓶,购进数量1瓶,销售价格128元/瓶;“BOBBI BROWN Soothing Cleansing Oil”(E21)购进价格是268元/瓶,购进数量1瓶,销售价格298元/瓶,上述化妆品均未售出。当事人于2022年7月通过代购从韩国购进“HELENA RUBINSTEIN”面霜一套(白色、黑色各一瓶)购进价格是3300元,海蓝之谜的眼霜“LA MER THE EYE CONCENTRATE”1瓶,购进价格是800元,海蓝之谜的精华“LA MER THE CONCENTRATE”1瓶,购进价格是1700元,共计5800元,并于当月通过微信向消费者销售,共计销售金额6200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7020元,违法所得为6200元。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为其他商品共用,无专用物品。
经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孔女士)的赫莲娜面霜(HELENA RUBINSTEIN)是假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13日、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青市监药强制〔2022〕10号及《财物清单》津青市监药强制〔2022〕10号,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和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举报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产品图片、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HELENA RUBINSTEIN”面霜一套(白色、黑色各一瓶)、“LA MER THE EYE CONCENTRATE”眼霜和“LA MER THE CONCENTRATE”精华化妆品的事实及进货销售情况;
3.2022年9月29日、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4.协助调查函(津青市监执一协查字〔2022〕47号)、协助鉴别通知书(津青市监执一辨鉴通〔2022〕47号、(津青市监执一辨鉴通〔2022〕47-1号、(津青市监执一辨鉴通〔2022〕47-2号、(津青市监执一辨鉴通〔2022〕47-3号)及复函各1份,证明协查鉴别和涉案化妆品的备案和真伪情况;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化妆品数据查询网页截图1份,证明对涉案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的查询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局于2023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2〕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进口化妆品为最小销售单元,无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所指的减轻处罚情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无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因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不只用于销售涉案商品,还用于经营其他产品,故对于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FACE CLEAR PERFECT CLEANSING FOAM VIDIVICI”(AE201,20231128)1瓶、(2)“MILD AMINO FACIAL FOAM VIDIVICI”(AJ009 20240424)1瓶、(3)“后拱辰享”(20250117)1瓶、(4)“雪花秀”(DJ4095 20220828)1瓶、(5)“BOBBI BROWN Soothing Cleansing Oil”1瓶;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2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因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不只用于销售涉案商品,还用于经营其他产品,故对于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雪花秀”(DJ4095 20220828)1瓶;2.罚款1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1)“FACE CLEAR PERFECT CLEANSING FOAM VIDIVICI”(AE201,20231128)1瓶、(2)“MILD AMINO FACIAL FOAM VIDIVICI”(AJ009 20240424)1瓶、(3)“后拱辰享”(20250117)1瓶、(4)“雪花秀”(DJ4095 20220828)1瓶、(5)“BOBBI BROWN Soothing Cleansing Oil”1瓶;
3.罚款30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6200元。
共计罚没款9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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