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2〕60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聚盛达五金经营部(边焕青)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33G25E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灵泉南里10号楼前5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边焕青
本局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结果告知书》及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QT09-0622-2022、TQT09-0623-2022),天津市西青区聚盛达五金经营部2022年7月19日被抽检批次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规格型号:RVV 300/500V 2*1.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2.4.5,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津辉线缆有限公司)、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型号:ZR-RVV 300/500V 2*0.7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1.3.10,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金佰达线缆有限公司),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内容检查、标志连续性检查、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绝缘非污染老化后抗张强度、绝缘失重试验-失重、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后抗张强度、护套非污染老化后抗张强度、护套失重试验-失重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所检项目中护套平均厚度、标志内容检查、标志连续性检查、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失重试验-失重不符合GB/T19666-2019/GB/T5023.5-2008/IEC60227-5:2003标准,依据《2022年天津市西青区电线电缆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15日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或复检申请。针对初查核实的情况,该案于2022年10月28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型号:ZR-RVV 300/500V 2*0.7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1.3.10,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金佰达线缆有限公司)3盘,被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备份样品65米,被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规格型号:RVV 300/500V 2*1.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2.4.5,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津辉线缆有限公司)备样样品65米,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被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型号:ZR-RVV 300/500V 2*0.7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1.3.10,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金佰达线缆有限公司)3盘,被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备份样品65米,被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规格型号:RVV 300/500V 2*1.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2.4.5,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津辉线缆有限公司)备样样品65米予以扣押。当事人当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无法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购凭证等材料。
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10盘(229.9元/盘),进价为2.42元/米,整盘售价为240元/盘,零售价为2.7元/米,抽检前共销售9整盘(240元/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检用30米(2.7元/米);当事人购进该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5盘(150.1元/盘),进价为1.58元/米,整盘售价为160元/盘,零售价为1.8元/米,共销售1整盘(160元/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检用30米(1.8元/米)。因供货商为上门送货,当事人现场查验了送货人的工作证件,但未留存,故无法联系到供货商。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200元,获违法所得11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现场情况;
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机构资质、检验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进购数量、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5、召回公告、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和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2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2〕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规格型号:RVV 300/500V 2*1.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2.4.5,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津辉线缆有限公司)、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型号:ZR-RVV 300/500V 2*0.7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1.3.10,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金佰达线缆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型号:ZR-RVV 300/500V 2*0.7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1.3.10,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金佰达线缆有限公司)3盘,被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备份样品65米、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规格型号:RVV 300/500V 2*1.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2.4.5,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津辉线缆有限公司)备样样品65米;
2、没收违法所得115.8元;
3、货值金额(3200元)2.5倍的罚款,罚款共计8000元。
鉴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虽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但未提供进货凭证,不能提供线索追溯供货商。且当事人进购的电线电缆不合格项目较多,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型号:ZR-RVV 300/500V 2*0.7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1.3.10,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金佰达线缆有限公司)3盘,被抽检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备份样品65米、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规格型号:RVV 300/500V 2*1.5 生产日期或批号:2022.4.5,标称生产单位:天津市津辉线缆有限公司)备样样品65米;
2、没收违法所得115.8元;
3、货值金额(3200元)2.5倍的罚款,罚款共计8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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