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2〕81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莹莹海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FE432E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管莹
本局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J-J22110743),当事人2022年11月29日被抽检的皮皮虾(购进日期:2022-11-29),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国家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 5mg/kg,实测值:1.8 mg/kg)。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皮皮虾,当事人当场出示了营业执照。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针对初查核实的情况,该案于2023年1月3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抽检批次皮皮虾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及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该抽检批次皮皮虾的购进凭证,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共购进抽检批次皮皮虾5公斤,进货价格为8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90元/公斤,销售数量为5公斤。当事人在接到被抽检批次不合格皮皮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但因时间较长,故无法召回。当事人不能提供抽检批次皮皮虾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购进凭证、产地证明及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是和其他商品共用,故无法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重金属(镉)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皮皮虾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50元,获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皮皮虾的现场情况;
3. 《食品安全抽验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机构资质、《GB2762-2017》标准文本(节选),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皮皮虾的违法事实;
4.对负责人管莹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销售皮皮虾的事实情节;
5、询问笔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采购数量、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6、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和整改的情况。
本局于2023年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2〕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皮皮虾计量称重,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国家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 5mg/kg,实测值:1.8 mg/kg)。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皮皮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经营设备工具不仅用于皮皮虾销售,还用于销售其他商品,不予没收工具设备,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处2000元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和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皮皮虾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处2000元罚款。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排查原因,严格落实整改义务。另查当事人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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