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字〔2022〕42号
当事人:宝岛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70628486X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建国
本局于2022年8月26日收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新市监案移〔2022〕22号),案件移送函显示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新乡市高新区仁轩助动车维修部涉嫌销售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生产厂家是宝岛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能出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显示当事人该款车型为脚制动,电机额定功率为1500W。2022年9月21日本局向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2022年10月10日本局收到复函,称新乡市高新区仁轩助动车维修部自2020年9月起从宝岛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共计21台,后轮制动方式为脚制动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7台,后轮制动方式为手制动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4台。上述21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电机功率为0.8KW,但合格证书、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的电机功率为1.5KW。2022年11月29日,本局向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函请调查高新区仁轩助动车维修部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电机是否进行了检验,2023年1月6日本局收到复函,称未对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电机进行检验。2022年11月29日,本局向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函请调查高新区仁轩助动车维修部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电机上标注的138YC6050403NB和4211030261两个数字的含义及能否确定该电机的额定功率。2023年2月7日本局收到复函,称138YC6050403NB和4211030261两个数字不能反映出电机的额定功率。
针对初查核实的情况,该案于2022年10月10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能提供销售给新乡市高新区仁轩助动车维修部21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生产领料单,其中领料中电机号为138YC6050403NB,江苏梦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的电机60V1500W的出厂检验报告中零部件编码为138YC6050403NB,未发现该零部件编码的其他非1500W电机。故尚无确切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电机为0.8KW。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显示当事人该款车型为脚制动,而当事人销售给高新区仁轩助动车维修部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为手制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为手制动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销售给高新区仁轩助动车维修部手制动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共4台,销售价格为6520元/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6080元,获违法所得260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的现场情况;
3. 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附件、工信部官方网站下载的摩托车产品技术参数,协助调查函、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机额定功率为1500W;
4、询问笔录、江苏梦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产品销售出库单、生产任务单、生产领料单、定制货单,证明当事人手制动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定制数量、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一罚告字〔2022〕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能提供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经营的4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BD1500DZK)为手制动,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的为脚制动,当事人拓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080元;2、处5000元罚款。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080元;
2.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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